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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東森新聞
9小時前

充氣床上遭性侵!衣服撕爛 女再約通緝犯「畫現場圖」:警快抓他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苗栗一名徐姓男子被控在工寮內對一名成年女子強制性交,女子準備離開時又遭徐男徒手掐頸,並持鐵鎚攻擊頭、臉部。法院審理後認定徐男犯強制性交罪及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8月,合併應執行4年4月。徐男否認犯行,辯稱雙方性行為出於女方主動,但法院依被害人證詞、驗傷結果、DNA鑑定及相關對話紀錄,認為其說法不足採信。 女子赴工寮見面 充氣床成案發關鍵現場 判決指出,案發當日女子前往苗栗某處工寮與徐男見面,兩人在工寮內短暫相處後,徐男將女子推往一張充氣床,違反其意願發生性行為。女子證稱,過程中曾反抗,衣物也遭撕破,事後準備穿衣離開時,又遭徐男掐住脖子並持鐵鎚攻擊。女子慌亂中拿了衣物便離開現場,事後才發現拿到的其實是徐男的衣服。法院並引用現場照片及女子製作的手繪現場圖,配合工寮內充氣床、桌面及鐵鎚擺放位置,還原案發空間與雙方行動情形。 驗傷與DNA鑑定補強 法院認被害說法可信 女子隔日前往醫院驗傷,醫療紀錄顯示額頭、臉頰、頸部、手臂、膝部及大腿等處均有傷勢,另有性侵害相關驗傷結果;採集的相關檢體經刑事警察局鑑定,也驗出與徐男相符的男性DNA型別。法院認為,女子案發後迅速聯絡友人、報警並接受驗傷,加上友人證稱當時女子神情緊張、臉上明顯有傷,均可作為補強證據,足以支持女子遭強制性交及傷害的指述。 再與通緝犯約碰面 女子稱希望警察趕快抓到他 辯方曾主張,女子在案發後仍於同年9月與徐男約見面,與一般遭性侵後應避免接觸加害人的反應不符。不過女子在法院證稱,當時徐男已是通緝犯,她之所以再次赴約,是因「希望警察趕快抓到他」,並將徐男所在位置告知警方。判決指出,徐男隔天即在雙方見面的相同地點遭警方緝獲,因此不能排除警方確實是依女子提供的資訊掌握行蹤,法院也強調,性侵被害人的事後反應並無固定模式,不能因再次接觸就否定被害事實。 鐵鎚未構成加重性侵 另以傷害罪論處 檢方原認徐男在犯案時攜帶鐵鎚,應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論處,但法院根據女子證詞與現場位置判斷,鐵鎚當時放在距離充氣床一段距離的桌旁,徐男是在性侵行為結束、女子準備離開時,才另行取用鐵鎚攻擊,因此不符合「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的加重要件。法院最終改依一般強制性交罪及另行起意的傷害罪分論併罰,並審酌徐男過往曾有多項刑案紀錄、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等情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927/32445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