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公司員工監守自盜 夥同友人一再偷竊判刑9月至1年3月
林姓男子任職彰化縣某環保公司,得知某機電工程公司租用環保公司廠房空地放置輪軸捆裝電纜線且無人看管,夥同徐姓等4人行竊10捆電纜線,市價1845萬多元賤賣871多萬元。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9月,徐男等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至1年3月。
根據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指出,林男介紹徐男認識環保公司廠長,佯稱要購買環保公司堆高機,得以進入環保公司勘查電纜線現場。林男又介紹任職高雄市某環保資源公司的王男認識徐男,談妥銷贓事宜。
徐男去年4月間以「陳先生」為名,僱用不知情的大貨車(附吊掛設備)駕駛人,再找李男駕駛曳引車,同時前往環保公司,徐男則搭乘洪姓友人車輛到場,本來要用大貨車吊掛設備吊起輪軸電纜線,未料太重吊無法吊起,只得作罷離去。
數日後徐男另僱用不知情的重型動力機械輪型起重機司機,夥同洪男、李男和黃男到場,徐男先與環保公司廠長等人交談,佯稱要購買堆高機以取得信任,即指揮起重機司機吊起10捆電纜線,價值共1845萬8700元,分放在李男、黃男駕駛的曳引車,直接駛往高雄市銷贓。接受銷贓的環保廠許女、邱男、王男先交付30萬元頭期款,之後切割電纜線共4萬2522公斤,以每公斤205元賣給不知情環保公司,得手8717010元,其中380萬8200元交給徐男。
彰化地院審酌,林、徐、李三名男人共同竊取他人財物,結夥三人以上的方式為加重竊盜犯行,王、邱兩男子和許女買來歷不明的電纜線,助長竊盜歪風,增加追贓困難;惟考量徐、王二男犯後坦承犯行,林、邱、李三男及許女終能坦承犯行,並各衡酌個別素行、犯罪動機、竊盜物品價值、所獲利益、智識程度及生活一切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林男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有期徒刑9月;徐男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有期徒刑1年3月;李男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有期徒刑7月;王男共同犯故買贓物罪,有期徒刑1年1月;邱男、許女均共同犯故買贓物罪,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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