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遭下藥迷昏性侵 LINE對話喊老公、牽手畫面露餡反吃誣告罪
林女明知與王男合意發生性行為,事後卻報警指控遭對方下藥、強制性交,偵查時還具結作證強化說法。檢方調查後發現指控與事證不符,王男獲不起訴。新竹地院依誣告罪判林女3月徒刑,且因另有前科,不符合緩刑要件。
判決書指出,林女與王男2023年6月9日至10日在林女工作室發生性行為,法官依起訴書認定雙方為合意性交。林女卻在同月14日前往台中市警局報案,指控王男對她強制性交,並在飲料中下藥迷昏她,王男因此遭台中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案件偵辦。
偵查期間,林女2023年7月以告訴人身分到庭,之後經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責,再改以證人身分作證。她仍證稱兩次性行為都未經同意,並指王男曾對她下藥,檢方認為這些證詞涉及案情重要事項,足以增加偵查機關判斷真相困難。
檢方調查兩人LINE對話,發現案發前後仍有親密互動,林女曾說「做愛過後身體會記憶你」,案發隔天又傳「老公你在哪」、「為什麼你不在我身邊」等語,與她指控遭下藥、違反意願性交的說法不符。
此外,監視器也拍到兩人曾牽手離開工作室;林女提出的2瓶飲料經刑事局鑑定,只驗出咖啡因,未檢出一般可揮發性有機安眠藥物。王男最終於2024年2月獲不起訴,林女聲請再議後也遭駁回,同年4月確定。
法官認為,林女行使不實刑事告訴,使王男無端遭刑事偵查,又在檢察官面前具結後作虛偽證述,考量林女審理時已認罪,並與王男和解、承諾賠償,判處有期徒刑3月。
王男雖同意法院給予林女緩刑,但法院查出林女先前另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遭判刑,不符合刑法緩刑要件,因此未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774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