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離職跳槽美光 大立光拒付競業補償金挨告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光學大廠大立光一名機電副工程師離職後,依約受到2年「離職後競業禁止」限制,未料他轉往台灣美光任職、薪資從原本約5萬多元提高至7萬2800元後,大立光卻拒絕支付每月約2萬7914元的競業補償金。工程師因此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大立光不能因員工找到薪資更高的工作,就主張對方沒有受到損失,判公司支付已到期補償金39萬803元,另自2026年5月至2027年2月,每月仍須給付2萬7914.5元,完整2年合計約66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離職13天跳槽美光 大立光稱「轉職沒受影響」
判決指出,該名工程師自2020年9月起任職大立光,擔任機電副工程師,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協議,約定他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的競業行為,大立光則須按照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的50%,每月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金額約2萬7914元。工程師於2025年2月17日離職,13天後的3月3日即轉往美光任職,月薪提高至7萬2800元。
大立光主張,工程師離職後很快就找到新工作,而且薪資高於原本在公司的待遇,代表其轉職自由並未受到實質限制,生活也沒有因此受到影響,因此拒絕繼續支付補償金。公司另指出,協議還載明員工若要領取補償,必須以書面通知「代償需求」、經公司認可,並在離職後按月回報就業狀況,認為工程師未完成相關程序,也無權請求補償。
不過,法院並未採納大立光說法。法官認為,工程師在美光取得的薪資,是因其付出時間、知識及勞力所取得的工作報酬,並非大立光所給付的競業補償,不能因為員工找到待遇更好的工作,就據此認定其不需要補償。若依大立光的說法,恐將變成公司可以低成本甚至不付代價地限制員工前往競爭企業任職,對勞工並不公平。
公司不能一邊限制跳槽 一邊用條件拒付補償
法院進一步指出,《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對離職後競業禁止設有明確限制,包括雇主須有值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確實能接觸營業秘密,且限制期間、區域、工作範圍及對象均應合理,同時雇主必須給予合理補償,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依勞基法施行細則,合理補償原則上每月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平均工資的50%。
至於大立光要求員工必須「書面通知」、「經公司認可」及「按月回報就業狀況」才能拿到補償金,法院認為這些都屬於法律未規定的額外限制,若因此讓員工持續受到競業禁止拘束,公司卻可以透過額外條件拒付補償,將造成權利義務失衡,因此相關約定不得據以免除大立光的補償責任。
法院最終認定,大立光應先支付2025年3月至2026年4月已到期的競業禁止補償金39萬803元,另自2026年5月至2027年2月契約屆滿前,每月支付2萬7914.5元,合計約66萬餘元。案件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922/32416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