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3年還喊元配有責任!小三被求償50萬 法官搬「潔手原則」判賠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嘉義一名許姓男子婚姻存續期間與女子發展婚外情,不僅互稱「老公、老婆」,還有親吻、裸身及發生性行為等親密照片,甚至一度向妻子提出離婚。許妻事後追查才發現丈夫是因外遇而要求離婚,憤而提起民事訴訟,向女子求償50萬元。女子則辯稱夫妻感情早已不睦,許妻自己也有責任,並主張請求已逾2年時效;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此種抗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英美法上的「潔手原則」,判決應賠許妻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外遇對象、離婚時間成爭點 法院認定未逾時效
許妻主張,夫妻原本家庭生活正常,直到許男認識女子後,兩人經常相約出遊、傳送露骨訊息,還有當眾親吻、同宿發生性行為等行為,嚴重侵害婚姻關係。許男2024年6月提出離婚要求,許妻進一步追查後,於同年7、8月間陸續得知丈夫的外遇對象及相關證據,並於2026年7月23日提起訴訟。
女子抗辯稱,自己長年忙於工作、缺乏感情經驗,因仰慕許男的專業而結識,且不排除對方刻意隱瞞已婚身分;此外,許妻早在2024年7月就已知道丈夫外遇,如今才提告,已超過民法2年請求時效。女子另主張,許妻與許男的婚姻原本就有裂痕,應負部分過失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知道丈夫提出離婚」與「明確知道外遇對象是何人」並非同一件事。依判決內容,許妻直到2024年8月間取得丈夫與女子的對話紀錄後,才確定女子身分及外遇情形;從侵害行為計算至2026年7月23日提告,並未超過2年請求時效,因此女子的時效抗辯並不可採。
法官引用「潔手原則」 小三甩鍋元配遭駁
至於女子主張夫妻感情不睦、許妻也應負責,法院認為,即使夫妻間感情出現問題,也不代表第三人可以因此免除侵害婚姻忠誠義務所應負的責任。法官並援引英美法上的「潔手原則」(Clean Hands Doctrine),認為女子既是侵害行為的一方,卻反過來指摘被害配偶婚姻失和、要求減輕自身責任,與誠信原則相違,也對許妻顯失公平,因此不予採納。
法院最後審酌雙方身分、學經歷、經濟狀況,以及許妻因婚姻遭受侵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等因素,認定5萬元精神慰撫金較為適當,判決女子應賠償5萬元,至於許妻其餘45萬元請求則予駁回,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921/32409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