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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026-09-07

他拿生活照、外送紀錄甚至里長證明!國稅局查到這些細節駁回自住

有照片、有外送紀錄,連里長都證明住過,還是不一定能證明房子是「自住」。一名屋主出售新北鶯歌房屋後,繳了約62.7萬元房地合一稅,隔年再買淡水新房,申請重購退稅,他主張一家三口曾長期住在鶯歌,還提出室內生活照、外送紀錄及里長證明佐證,不過,國稅局從設籍時間、用水量甚至一家人的就醫、幼兒接種紀錄追查生活軌跡,最終仍認定沒有實際居住,62.7萬元退稅拿不回來。 屋主在2018年3月買下新北市鶯歌一處房地,2023年8月以1,338萬元出售,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約313.6萬元,並繳納約62.7萬元稅款。隔年8月,他再以1,660萬元買下淡水一處房地,之後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希望拿回先前繳納的62.7萬元。 不過,台北國稅局審查後認為,這間鶯歌房屋並非屋主實際居住的自住房地,因此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否准申請。 屋主不服,主張2018年買下鶯歌房屋後,就與配偶、子女長期共同居住,直到出售前約半年,才因家庭生活安排搬離,期間房屋內的家具及生活設備仍完整保留,也沒有出租、出借或拿來營業,偶爾還會回去短暫居住或整理。 屋主解釋,自己工作地點位於新北市新店,配偶則在台北市萬華工作,加上夫妻都是上班族,需要由住在萬華的長輩協助照顧幼兒、臨時托育及陪同就醫,因此一家人經常往返不同地區,不能因為消費、交通或就醫紀錄多集中在萬華,就認定沒有住在鶯歌。 為了證明確實住過,屋主還提出鶯歌房屋的室內生活照片、外送點餐紀錄,以及經里長蓋印的居住事實證明等資料。 但國稅局進一步追查後,發現屋主雖然2018年就買下鶯歌房屋,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從未設籍於此,屋主本人原本也設籍在萬華。直到2023年5月9日已經與房仲簽下委託銷售契約後,才在6天後、5月15日把戶籍遷進鶯歌房屋;同年8月25日房屋出售後,9月1日又把戶籍遷回萬華,設籍時間僅約3個半月。 其次是用水量。國稅局調查發現,2023年5月3日至6月30日,鶯歌房屋用水量為0度;7月1日至8月30日僅1度,8月31日至9月4日也只有1度。國稅局認為,如果確實作為日常生活起居場所,洗滌等生活需求理應產生一定用水量,但這段期間幾乎沒有用水,與一般居住情形不符。 國稅局甚至進一步比對一家人的生活紀錄。資料顯示,屋主2018年至2023年間的就醫地點主要位於台北市萬華;未成年子女的疫情隔離證明填寫的也是萬華地址,預防接種資料留下的聯絡地址同樣在萬華,接種地點也主要是萬華的醫療院所。 相較之下,屋主提出的室內照片、里長證明、零星外送紀錄及信用卡消費資料,仍不足以推翻上述客觀事證。國稅局綜合設籍及委售時間、用水情形、就醫與子女生活紀錄等資料後,認定鶯歌房屋並非屋主實際日常生活起居的住所。 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是為保障真正有換屋需求的自住者,因此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都必須符合自住條件,不只是辦理戶籍登記,還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739389?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