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誘少女裸聊偷拍 原判3年10月 更一審認未強制改判1年6月
苗栗縣黃姓男子在2年前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少女,不僅以禮物誘騙拍攝裸照與自慰影片,更在女方不知情下,螢幕截圖、錄製視訊裸聊畫面。一審針對視訊偷拍部分,重判有期徒刑3年10月,合併其他犯行,應執行4年8月,其中涉「視訊錄影」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近日審結,黃男犯行未用強制手段,屬單純「偷拍」,將原本3年10月的刑度,改判1年6月。
檢警調查,黃姓男子在2024年7月,透過交友軟體「LitMatch」認識14歲的少女,明知對方未成年,卻以出資購買專輯、包包等禮物為餌,接續誘使少女拍攝裸照及自慰影片傳送給他。不僅如此,黃男更以金錢誘惑,雙方在同月19日在苗栗某土地公廟前發生性行為,黃男除了拍下過程影片,事後僅給付少女2000元。
判決指出,同年7月18日凌晨,黃男以「不顧慮我的感受」等情緒勒索字眼,讓原無意願的少女同意開啟視訊裸聊,並要求脫衣自慰供其觀覽。過程中,黃男在少女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手機螢幕錄製功能拍下性影像、儲存。案發後因黃男另涉他案遭警查獲,警方扣押手機才讓整起事件曝光。
苗栗地院審理時,法官考量黃男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針對視訊偷拍部分,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判3年10月。連同引誘使少年拍攝製造性影像罪,判1年8月、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2年,應執行4年8月,案件上訴後,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男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將其中2罪(引誘拍攝及引誘性交拍攝)駁回上訴定讞,但針對「視訊錄影」判處3年10月的部分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審酌,黃男是在少女不知情狀況下偷拍,未施用強暴、脅迫、藥劑或詐術等積極強制手段,客觀上無壓抑或妨害兒少的性隱私意思自由。
更一審認定,黃男犯行不構成「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加重要件,將原審此部分判決撤銷,改依修正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論處,刑度由原本的3年10月大幅減輕,改判1年6月,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737104?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