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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東森新聞
2026-09-02

人妻騙單身「偷吃男同學」3個月 老公看合照崩潰求償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郭姓男子控告妻子與男同學婚內交往,除傳送曖昧訊息、拍攝親密照片,還有親吻、撫摸等行為,認為配偶身分法益遭侵害,求償98萬元。屏東地院認定兩人關係逾越一般交往界線,判2名被告連帶賠償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妻子於96年12月結婚並育有女兒,兩人後於114年7月正式離婚。妻子與另一名男子則因同為一所科技大學研究所學生而認識,男子主張兩人自109年起交往,期間多次出遊、約會、拍攝親密照片,並有親吻、撫摸及性行為。 不過,妻子否認與男方單獨出遊、約會及發生性行為,辯稱相關照片都是與朋友聚會或用餐時拍攝,並主張兩人的離婚及財產等爭議已透過高雄高分院調解處理,因此丈夫不能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男同學則辯稱,自己與妻子僅在110年間短暫接觸約3個月,當時是研究所同學,且妻子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讓他誤以為對方單身;待發現對方婚姻狀況後,便拒絕追求並要求對方回歸家庭。 法院調查發現,妻子在先前離婚訴訟中,曾於113年2月22日庭訊時自承外遇對象就是這名男同學,兩人交往約3個月,並有親吻、撫摸行為,但否認發生性行為。法院另比對丈夫提出的LINE對話及兩人親密合照,認定雙方確實存在曖昧關係,已超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分際。 法院認為,夫妻間互負誠實義務,配偶與第三人之間若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程度,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雖然丈夫主張兩人曾發生性行為,但並未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因此法院僅認定親吻、撫摸等親密行為成立。 至於丈夫求償98萬元部分,法院審酌兩造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及侵害情節,並特別考量丈夫與妻子的婚姻關係早已出現破綻,且沒有證據證明婚姻破裂是由這段外遇關係所造成,因此認為98萬元明顯過高。判決人妻與男同學的行為已侵害丈夫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2人應連帶給付丈夫10萬元,其餘88萬元請求則予駁回。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903/32305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