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子趁丈夫睡覺時翻拍丈夫與沈姓女子的LINE、IG對話記錄,作為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證據,遭沈女反控妨害秘密罪判拘役40天。律師指出,配偶蒐證仍須注意取證是否合法,不能以維護婚姻權益作為侵害他人隱私的理由,以免提告不成反吃上官司。
律師林富貴表示,通姦罪除罪化後,夫妻關係的保障主要剩下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求償,但妨害秘密罪屬刑事責任,一般而言刑事優於民事。過去實務上有些配偶是在非刻意蒐證的情況下偶然發現另一半外遇,例如配偶洗澡時,手機突然響起,意外看到通訊內容。或家中原本為保護小孩、長輩而裝設的監視器,意外錄到配偶與第三者的對話。這些情況並非刻意取得他人隱私,與趁對方睡覺翻拍手機內容不同。
林富貴指出,配偶若在處理日常事務時拆開信件,意外發現另一半與第三者的親密照片,或發現手機通聯記錄異常,以及清洗衣物時看到汽車旅館發票,都可能成為發現外遇的線索。
林富貴提醒,配偶若有蒐證需求,首先要注意證據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最好先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不要因為一時急著提告反而讓自己陷入刑事責任。妨害秘密罪雖屬輕罪,但若未注意蒐證過程是否觸法,仍可能面臨被判有罪的風險。
律師孫瑞蓮則表示,實務上對於配偶為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而取得另一半的對話記錄存在兩派見解。一派認為隱私權應優先保障,另一派則認為配偶為維護婚姻權益而蒐證,若侵害法益甚小且有正當目的,不應認定構成妨害秘密罪,基隆地院這起判決屬於實務上的少數見解。
孫瑞蓮指出,法院判斷時會考量手機是否設有密碼,以及配偶是否知道密碼。如果夫妻平常互相知道手機密碼,也會互相使用手機,法官可能認為配偶查看手機具有正當理由。但若手機設有密碼,配偶卻擅自解除密碼,再翻拍對話記錄,就可能涉及侵害隱私權。
孫瑞蓮說,若在夫妻共同居住的空間,例如客廳等共同使用區域,原本裝設的監視器意外錄到配偶與第三者通話,相較於刻意接觸對方個人物品、翻拍手機內容的爭議較小。
孫瑞蓮提醒,若事先取得配偶同意蒐證較沒有問題,若是個人手機對話,個案上會重點審查是否有破壞密碼或未經同意查看等情況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