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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7小時前

遭冒名捲入石斑魚禁藥風波 養殖戶提告求償30萬 法院判賠2萬

尤姓貿易商為將養殖活魚出口大陸,未經石斑魚養殖戶黃男同意,擅自使用對方姓名、身分證字號,登錄漁業署系統申報活魚裝卸清單,事後該批活魚遭大陸驗出禁藥,黃男被列入調查對象。尤男先前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4月確定,黃男認為名譽、信用及個資權益受損,提告求償30萬元。屏東地院認定尤男違反個資法,但無證據證明黃男名譽、信用受損,判賠2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5月11日,尤男透過漁業署網站申報「漁船運搬養殖活魚至大陸與香港地區裝卸清單」,擅自填入黃男及另名陳姓養殖戶資料,取得相關文件後申請檢疫證明,隔天在高雄興達港完成檢疫程序,順利將活魚輸往大陸。

未料該批活魚遭大陸驗出禁藥,經通報台灣後,主管機關追查,發現尤男冒用養殖戶個資,尤男在刑事案件坦承,未經同意使用黃男等人身分證字號,屏東地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黃男提到主張,他是合格石斑魚養殖戶,產品具有產銷履歷驗證,卻因遭冒名,被主管機關及檢調調查,造成心理壓力,更擔心外界誤認自己養殖的魚含有禁藥,損害多年商譽,就姓名及個資侵害求償15萬元,另就名譽、信用受損求償15萬元,共提告求償30萬元。

尤男辯稱,黃男姓名僅出現在漁業署內部裝卸清單,對外檢疫及產地證明文件均未記載,沒有對外散布,也未造成商譽損害,主張黃男提告已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

法院調查,當時漁業署系統只要輸入養殖戶身分證字號,即可查詢姓名、地址及可出口魚種、剩餘數量。尤男未經同意取得黃男相關資料,確實侵害個資自主權。黃男雖曾接受調查,但查驗結果未發現其養殖魚類含禁藥,也沒有證據顯示交易遭拒或社會評價降低,難認名譽及信用受損。時效爭議,法院認定黃男直到2023年5月檢方提示文件才知遭冒名,提告未逾時效。

法院審酌侵害屬單一事件,判尤男要賠黃男精神撫慰金2萬元,其餘駁回。可上訴。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86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