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1名林姓男子,去年底在臉書認識少女小萱(化名),並以支付車資為誘,邀約對方搭計程車到他家,沒想到小萱一進門,隨即遭到林男硬上得逞;林男辯稱,雙方約好要發生性行為,小萱則說,當下她已明確拒絕,基隆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3年6月徒刑。
檢警調查,林男透過臉書社團《找男女朋友的群》結識小萱,去年12月17日凌晨時分,他邀小萱在基隆市住家碰面,並承諾全額支付計程車資,小萱從新北市住處搭車北上;小萱抵達林男住家門口後,為了拿取計程車資,她將包包留在車上,隨後下車進入林男住家,徐姓司機則在車內等候。
林男見到小萱現身,要求屋內友人先行離開,留給他與小萱獨處空間,林男隨即露出真面目,無視小萱拼命反抗,仍強脫她的衣物後硬上得逞,小萱受辱後逃回計程車,並向司機哭訴此事,徐男立刻報警逮人,檢方偵結後依法起訴林男。
林男提出兩人對話紀錄為證,並辯稱雙方事先約好要發生性行為,加上小萱並無明顯外傷,報案時亦未激動大哭,與一般性侵被害人反應不符;法官痛斥:「說不,就是不」、「她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即使小萱曾表示過同意,亦不代表當下她仍維持相同意願。
法官認為,每個人遭遇重大事件的心理反應不同,不能單憑小萱報案時情緒平靜,片面認定她所述非真,加上計程車司機證詞,以及急欲離開現場等客觀事證,認定林男犯行明確,遂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