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上野烤肉飯內壢店今年4月間疑因食品衛生管理不當,導致155名消費者食物中毒,市府衛生局抽驗便當配菜馬鈴薯蛋沙拉,檢驗出金黃色葡萄球菌,桃園地檢署偵結,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過失致危害人體健康罪嫌,起訴吳姓負責人。
檢方調查,44歲吳男是宗宇烤肉飯獨資商號負責人,店面市招為「上野烤肉飯內壢店」,位於桃園市中壢區忠孝,。吳男負責綜理店內各項業務,店家採現點現作方式販售便當,每天早晨由配合廠商以貨車冷藏運送食材到店,再進行處理、醃製及烹調,完成烤製後包裝販售。
起訴書指出,吳男身為食品業者,本應注意加工、調配的食品不得遭病原菌污染,並應隨時留意食品儲藏、解凍及料理環境的衛生,以防食品遭受病原菌污染,但他疏未注意食品保存及烹煮環境的衛生整潔,竟於今年4月13日在店內將遭金黃色葡萄球菌污染的食材製成便當,販售給消費者食用。
店內便當包含主菜及固定配菜,主菜有雞排、雞腿、雞柳、烤肉、豬五花及排骨等選擇,配菜則固定為馬鈴薯蛋沙拉、青菜及豆干,另附湯品與飲料。當天共有155名消費者食用後,陸續出現嘔吐、腹瀉、腹痛及噁心等食物中毒症狀,並就醫治療,健康受到危害,不過相關過失傷害部分目前尚未有人提告。
消費者就醫後,其中4名病患的檢體驗出金黃色葡萄球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為釐清食物中毒原因,事情爆發後翌日前往店內調查並採集便當檢體送驗,最後在配菜馬鈴薯蛋沙拉中檢出相同病原菌。
吳姓負責人在檢察官偵訊時坦承犯行,另有衛生局疑似食物中毒名單統計、群聚事件通報報告、實驗室檢驗結果、查驗物品紀錄、食品管理暨檢驗科稽查紀錄、餐食製備人員調查表、餐飲及即食熟食販售業良好衛生規範稽查表及限期改善通知書等資料佐證。
檢方認為,吳男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項、第2項,過失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5條第1項第4款,致危害人體健康罪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為造成食品中毒的病因,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販賣;依同法第49條規定,過失犯相關罪行,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犯罪所得及被害人賠償部分,檢方指出,店家每個便當約120元,吳男已於偵查期間聯繫部分被害人洽談賠償及慰問事宜,除退還便當價金外,另給付發票金額2倍的關懷金。檢方考量後續和解金額可能還涉及醫藥費及精神賠償,為避免雙方法律關係複雜化,偵查階段暫未聲請宣告沒收具體犯罪所得金額。
起訴指出,吳男迄今已給付慰問金予多名被害人,另規劃陸續給付其他消費者慰問金,相關慰問金簽收單及當日發票影本均已附卷。檢方請法院審酌吳男犯後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的態度,以及後續審理程序中的和解情形,量處適當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