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里港鄉20歲蔡姓女大生,2日因爺爺過世返鄉奔喪,外出買晚餐遭25歲詹男無照酒駕撞死,祖孫同日離世。詹男酒測值達每公升0.81毫克是酒駕累犯,詹男車上還載著一名友人鍾男,鍾男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開單舉發。檢方聲押詹男,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理由之一是前科與本案情節不同。屏東地檢署提抗告,痛批「難道前案非得撞死人,才能認定有反覆實施之虞?」
車禍發生在2日晚間6時51分,詹男無照駕駛黑色休旅車,車上還載著一名友人鍾男,行經里港鄉三和路,與騎機車從產業道路駛出蔡女碰撞,蔡女遭撞拖行約50公尺,送醫不治。
屏檢檢察官賴帝安認詹男涉犯10年內酒駕再犯致死罪嫌,且有逃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聲請羈押。屏東地院法官張雅喻3日裁定1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詹男開車還載著友人鍾男,鍾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8項1款,警方開單舉發,可處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屏檢抗告指出,詹男2024年因酒駕遭判刑且執行完畢,今年6月25日、7月2日又名列高雄市酒(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名單,顯見再犯風險甚高。檢方質疑,法院以「前科情節與本案不同」否定反覆實施之虞,但前案與本案主要差別僅在是否致人死亡,「難道前案也得撞死人,才能認定再犯風險?」
檢方強調,詹男涉犯罪名最輕本刑5年以上,且有累犯加重刑責問題,面臨重刑與鉅額民事求償,10萬元交保難形成實質拘束力,形同虛設。肇事後留在現場無法排除日後逃亡風險,原裁定顯失比例原則。屏東地院表示,收到抗告狀後盡速送高雄高分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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