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里港鄉20歲蔡姓女大生,2日因阿公過世返鄉奔喪,外出買晚餐遭25歲詹男酒駕開車撞死,詹男酒測高達每公升0.81毫克,且是酒駕累犯,今年兩度遭高市府公布毒酒駕及拒測累犯名單。檢方聲押,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理由之一稱前科情節與本案不同等語,檢方不服今速提抗告並痛批,難道前案非得撞死人才能認定有反覆實施之虞?10萬交保形同虛設,裁量顯失比例原則。
全案發生本月2日晚間近7時,詹男無照酒駕開車行經里港鄉三和路與騎機車蔡女發生車禍,蔡女被撞飛遭推行約50公尺,蔡女送醫不治,家屬悲痛,同一天遭逢兩名親人過世。
屏檢表示,法院原裁定認事用法存有重大違誤,裁量顯失比例原則,今提抗告,全案由檢察官賴帝安偵辦,相驗後認詹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10年內曾犯同條經法院判決確定、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嫌,犯嫌重大,是重罪,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法院聲羈,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檢方今提抗告痛批,詹男有高度反覆實施風險,酒後駕車危險轉實害,法益侵害急遽升高,詹男2024年甫因酒駕遭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2026年6月25日、7月2日均名列高雄市酒(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名單,短時間內多次飲酒駕車,酒駕情節益趨嚴重。
檢方痛批,詹男酒駕導致蔡女當場身亡,原裁定竟以「前科情節與本案不同」為由否定反覆實施之虞,實則本案與前案僅有致死與否之不同,若照此邏輯,豈非前案非得撞死人方能認定有反覆實施之虞?
「詹男觸犯法條最輕本刑5年以上,僅10萬交保形同虛設!」檢方痛批,詹男所犯屬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構成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原裁定既已肯認詹男犯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卻僅以區區10萬元具保,對照詹男未來面臨重刑審判與鉅額民事求償,該保證金完全無法形成實質心理拘束力,防逃實效蕩然無存。
屏檢指出,詹男雖自首難消畏罪逃亡風險,侵害生命法益裁量失衡,詹男案發後留在現場表明駕駛身分,僅屬事後量刑得否減輕的參考,並不足以消弭日後面臨重刑審判時畏罪潛逃高度風險。
檢方表示,此案造成年輕生命殞落、家庭破碎,原裁定一邊宣稱審酌法益受損程度,另一邊卻以等同輕微財產犯罪的保金放行,裁量顯失權衡。
檢方指出,維護社會安全、確保國家刑罰權行使,依法迅提抗告,力求導正原裁定的失衡,重申「酒駕零容忍」堅定立場,秉持最嚴格標準依法訴追,捍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屏東地院表示,待承辦股收到抗告狀後,盡速卷送高分院,由二審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