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大帳房張俊傑疑似於10月28日從基隆逃出境外,為此辛勞近2月、由檢警調、海巡、國安局組成的專案小組痛批台北地院交保甩鍋,讓聯合小組陷入「逆水行舟」的無力感。對此,台北地院發布千字新聞稿說明當時裁定張俊傑1000萬元交保的情形,並對檢警調、海巡及國安等機關表達尊重與感謝。
北院表示,羈押是對被告人身自由重大的限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提出卷證資料審酌是否有羈押原因以及羈押的必要性,並衡量以其他替代手段是否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的進行。
北院指出,檢方就本案起訴時並未涉及共諜案件,案經承審法官訊問張俊傑並綜合審酌以後,命其以1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定期向派出所報到、施以科技監控,後續檢方提起準抗告以後也被另個合議庭裁定駁回。
北院說明,本案的強制處分,是依照當時的卷內事實以及證據依法完成,也經過法定的救濟程序審查,但是被告後續是否遵守法院所命條件以及有無其他規避司法程序的行為,皆屬於交保處分以後的事情,應與原處分的審酌基礎分別觀察。
在張俊傑破壞科技監控逃亡以後,北院已經沒入1000萬元的保證金,並對其破壞電子手環的行為提出毀損公物罪的告發,至於後續張俊傑是否經過他人接應、規避追緝或偷渡出境,涉及後續偵查及查緝事項,應由各權責機關依職掌調查認定。
針對張俊傑逃亡,妨害司法程序、增加檢警調、海巡及國安等機關後續查緝之困難及負擔,北院對各機關投入人力持續追緝之辛勞,表示尊重與感謝。
北院表示,法院就個案強制處分的判斷,應以處分當時的卷證資料及具體情形為基礎;張俊傑後續違反具保條件、破壞科技監控設備或逃逸、偷渡等行為,則應依法分別處理。
北院指出,本院正視張俊傑破壞電子手環逃逸所引發之社會疑慮,除已依相關規定為必要之司法處置外,並將在尊重個案審判獨立及各機關法定職權之前提下,持續檢視科技監控告警、通報聯繫、緊急拘提及相關防逃作業流程,並與各權責機關強化協調聯繫,以提升防逃及緊急應變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