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減碳也沒用? 公約:「大氣無國界」各國都要負責任
記者潘姿吟/綜合報導
既然全球暖化是由各地累積的溫室氣體造成,接下來就會出現三個問題:哪些國家要減碳?誰應該多減?又由誰來制定共同規則?氣候變遷最棘手的地方在於:排放有國界,大氣沒有國界。
台灣排放的二氧化碳,不會只停留在台灣;其他國家排放的溫室氣體,也會進入同一個大氣系統。因此,即使台灣大幅減少排放,也無法單獨阻止全球暖化。只要全球排放仍持續增加,所有國家都可能受到高溫、暴雨、乾旱與海平面上升等影響。
這表示,氣候變遷不是單一國家可以獨自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場需要各國合作的「集體行動」。
全球氣候治理的起點,可以回到1992年。當年聯合國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並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地球高峰會開放簽署,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26年8月,公約共有198個締約方,幾乎涵蓋全世界。
UNFCCC的作用,並非直接規定每個國家必須減碳幾%,而是先建立一套共同的合作架構。它的最終目標,是把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控制在不會對氣候系統造成危險干擾的程度。
但各國很快就遇到另一個難題:大家都要減碳,但責任真的應該完全一樣嗎?
已開發國家早在工業革命後大量使用煤炭、石油與天然氣,累積了較多歷史排放;許多開發中國家則仍需要能源發展經濟、改善生活。如果要求所有國家立刻承擔相同程度的減碳責任,對部分國家而言可能並不公平。
因此,UNFCCC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與各自能力」(CBDR-RC)原則。簡單說就是:氣候是大家共同要保護的,但每個國家的歷史排放、經濟發展程度與減碳能力不同,責任和分工也不應完全相同。
後來的《京都議定書》便受到這項原則影響,對已開發國家設定較具約束力的減排目標,因為這些國家對大氣中累積的溫室氣體負有較大的歷史責任。
除了減碳責任,資金與技術也是重要問題。開發中國家若要建設再生能源、改善防災設施或建立碳盤查能力,都需要大量資源。因此,氣候治理也包含由較有能力的已開發國家提供資金、技術與能力建置支援。
UNFCCC並沒有一次解決全球暖化,而是先完成一件更基礎的工作:讓世界各國有一個共同討論氣候問題的制度平台。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這些國家要如何開會、如何做決定,又由誰討論全球下一步的氣候行動?這就有後來的締約方大會COP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今日必懂名詞
● 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992年通過,建立全球氣候治理基本框架。
● COP 締約方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全球應對氣候變遷的最高決策與談判平台。
● CBDR-RC: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與各自能力;大家都有責任,但責任與能力不必完全相同
新聞來源:https://esg.ettoday.net/news/3227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