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李姓女子開車行經台南市新市區路口右轉時,遭檢舉跨越槽化線,挨罰1000元。她辯稱當時有2輛違規機車及檢舉車輛逼近,為避免碰撞才緊急閃避,且僅右後輪壓線。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勘驗影像,發現機車停等、檢舉車也未轉向,認定無緊急避難必要,判決駁回。可上訴。
裁決書指出,李姓女子於2025年10月11日晚間7時12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南市新市區陽光大道與西拉雅大道交岔路口,遭民眾檢舉跨越槽化線行駛。被警方開單告發,被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裁罰1000元。
李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右轉西拉雅大道時,對向陽光大道有2輛違規機車迎面而來,檢舉車輛又在她左側,疑似想從內車道提前轉入西拉雅大道,為避免與機車、汽車碰撞,才緊急閃避跨越槽化線,並非故意違規。她還強調,車輛只有右後輪壓線,比例不到20%,也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認為裁罰不符比例原則。
法院調閱檢舉影片勘驗發現,當晚7時12分39秒至40秒間,李女車輛越過陽光大道斑馬線,準備右轉西拉雅大道,此時她所稱的違規機車,實際上是行駛至路口中心停等,準備左轉西拉雅大道;至於檢舉車輛則維持原本行進方向,並未打方向燈,也沒有轉向跡象。而西拉雅大道為多線道道路,路口路幅寬廣,李女右轉時與機車尚有相當距離,檢舉車也沒有與她爭道轉彎的情形,並無必須緊急閃避的狀況。
法院也針對李女所稱檢舉車方向燈未反射在車身上的說法進行檢視,認為當時為夜間,周圍沒有其他光源,若檢舉車確實打開方向燈,燈光應能反射在白色車身上,從影像仍可辨識燈光反射情形,因此不採信她的說法。
法院認為,槽化線是用來引導車輛依指定路線行駛,並明文禁止跨越,李女跨越槽化線的違規事實明確,所稱緊急避難理由也不足採信,裁決處裁罰1000元並無違法,判決駁回。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