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姓男子騎乘許姓女子機車在台南市道路上,以左腳推動另一輛拋錨機車前進,遭民眾檢舉,被依危險駕駛裁罰1萬2千元,機車牌照吊扣半年;他喊冤是好心幫忙,全程低速、沒肇事,法院認為兩車相互牽動,遇突發狀況極易失控,不能圖方便捨棄安全救援方式,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翁姓男子今年3月12日上午7時許,騎乘許姓女子的機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道路,以左腳抵住另一輛機車右後方,推動對方前進,被民眾以行車記錄器拍下,向警方檢舉;永康警分局舉發「以危險方式在路上駕駛汽車」,移送交通局。
交通局裁罰翁1萬2千元,並須參加道安講習,許女機車吊扣牌照6個月;兩人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告,翁主張,當時看到騎士因機車拋錨停在道路上,擔心影響交通安全,才基於協助之意,以左腳輕推對方機車緩慢前進。
翁認為,協助過程全程低速、穩定行駛,靠右側機車道,沒有蛇行、競速或酒駕,也未影響其他用路人,更沒有發生事故或實際危害;低速輔助移動不符合危險駕駛,他主觀上也不知道違法,罰款太重,吊扣牌照更造成沒有交通工具、無法上班,請求撤銷原處分。
交通局表示,翁將左腳前伸至前車後輪右側推動拋錨機車,兩車都不是正常行駛狀態,比一般騎乘更難保持平穩、直線前進;一旦發生突發狀況,前後車都難以即時應變,也會影響其他車輛判斷動向,拋錨機車應等待拖吊救援,而非以危險方式護送。
法院勘驗約12秒檢舉影片,翁以左腳抵住前車右後方,兩車沿慢車道前進並通過路口,左側有機車經過,翁也超越右側路肩上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短短12秒就有兩輛不同車輛近距離經過,顯見當時車流量不少。
法院指出,拋錨機車的前進動力完全仰賴翁的腳推動,來源不穩定,也無法自行控制,一旦遇突發狀況而不穩,將立即影響翁的機車,兩車極易相互牽動、失控肇事,並可能波及其他用路人;翁亦未提出證據證明,機車在道路上故障無法以拖吊或其他道路救援方式處理,而需以此種危險方式駕駛。
法院認為,危險駕駛不以蛇行為限,應依當時客觀狀況,整體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通安全、有肇事可能;機車拋錨可打電話請求拖吊等道路救援,或牽至不影響交通的位置暫放,沒有以這種方式駕車的必要,不能圖一時方便,捨安全救援方式不為。
法院另指出,許女身為車主,對車輛交由何人、如何使用,負有監督管理義務,卻未舉證已盡相當注意而無過失,依法仍應吊扣牌照;交通局依法裁罰,未有裁量逾越或濫用,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駁回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