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少年觀護所劉姓管理員得知曾接觸的15歲少年想借2000元,竟傳訊「想幫你拍照,也想抱你喔」、「拍照是脫光的喔」,邀少年到家中,少年不敢赴約並報警;劉先辯稱是想用偏激說法拒絕借錢,審理時認罪,法院依引誘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劉姓男子去年8月在台南少年觀護所認識15歲少年,同年9月30日深夜,少年透過LINE詢問「主管可以跟你借兩千嗎我到時候新的工作應徵過了發薪水還你」,劉隨即回「你要來跟我拿嗎」,約隔日晚間9時30分到住處,並傳送地址,少年因急需用錢答應前往。
但劉接著要求「你要陪我講話,我才會給你錢」、「不是你來了 我給你錢 你馬上走 不是這樣」,強調不是拿錢就走;隔天又傳訊要求少年要在他家待1小時,少年說只能待5分鐘,劉回「五分鐘就不用來了」,再問「那你能幫我做甚麼」,少年因湊不到錢,詢問能否待半小時,劉再回「那你有想過我要跟你做甚麼嗎」。
劉先問少年身材有無變胖,接著傳「想幫你拍照,也想抱你喔」、「能接受再來,不用勉強」,少年回沒變胖、「行」,劉之後再說「拍照是脫光的喔」、「你確定可以做到再來」;少年看見訊息不敢赴約並報警,劉未能得逞。
偵訊時,劉承認傳訊,但否認犯罪,辯稱過去輔導過少年,不好意思拒絕借錢,才故意表現得「很噁心」,希望少年不要來,並沒有拍攝意圖;他是因為不想借錢,所以才說來的話會幫拍裸照,傳送偏激訊息當作藉口拒絕。辯護人辯稱,劉是採用少年不可能答應的方式拒絕借錢。
檢察官認定劉飾詞狡辯,痛斥劉身為少觀所管理人員,當知收容少年因身心尚未完全發育、臻至成熟階段,方到少觀所收容,讓該機構對少年身心進行保護及教化;劉竟將少年視為滿足其慾望客體,犯後進行極為不合理辯護,未知悉其所為將導致嚴重後果,亦未有悔悟之心,請求法院加重其刑。
劉在台南地院審理時承認犯行,法院依自白、少年證詞及LINE紀錄,認定劉從一開始迅速提供住址、時間,再逐步要求陪聊、停留,最後提出拍裸照,甚至傳訊確認少年是否到場,顯然是以借款為餌引誘犯罪;因少年未前往、沒有實際拍攝,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劉明知對方未成年,仍為滿足私慾引誘拍攝性影像,有害少年身心及人格發展,警詢、偵查時又否認,原應重懲;但他後來認罪,已與少年及法定代理人調解、賠償完畢,且沒有前科,衡量犯後態度等情判刑2年。
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在庭上表示願意原諒,同意給劉機會、「不要讓他去關」;法院認為經偵審與刑罰宣告後劉應知警惕,宣告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須付公庫10萬元並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5場法治教育,另禁止對兒少實施性剝削不法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