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林姓女子擔任詐騙車手遭逮,檢察官命「限制住居」後獲釋,沒想到10天內她又重操舊業,甚至跨縣市犯案,引發民眾質疑「限制住居怎麼還能趴趴走?」警方解釋,限制住居並非居家監禁,被告仍可正常外出,只是不能擅自搬離指定住所,另外,檢察官或法官可視個案情節輕重要求被告,固定時間向當地派出所報到,到外縣市應事先報准。
彰化警方表示,「限制住居」是刑事訴訟中最輕微強制處分,也是「羈押」的替代方案之一,主要目的是確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避免逃亡或失聯,司法機關能順利傳喚、送達文書,屬於對人身自由限制最輕的處分。
警方指出,限制住居並非限制行動自由,被告原則上仍可正常上班、購物、就醫或跨縣市活動,不必整天待在家裡,但未經司法機關同意,不得擅自遷離指定住所;至於是否須定期報到、限制出境或出海,須視個案情節輕重,由法官或檢察官命被告遵守。
蔡姓資深警察表示,詐欺被告遭限制住居後,再犯的比例不高,類似林女的案例並不常見,主因是許多被抓的車手或詐欺洗錢犯是初犯,被抓一次就「嚇到了」,反倒是毒品犯罪被告再犯機率高,幾乎有八至九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