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姓男子因頸椎受傷,神經萎縮近乎全癱,自覺像「活著的死人」,希望合法安樂死,他向新竹地院家事庭聲請准予由第三人或醫生、執行機構提供藥物供其服用,或協助注射藥物讓他安樂死,協助者的行為免除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竹院駁回。鍾一路提抗告、再抗告,最高法院6月17日駁回確定。鍾近日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收案後將依程序分案,由審查庭決議是否受理。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認為,憲法第二章明定人民有平等權、自由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權、參政權等權利,雖未明定生命權應受保障,但生命權為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具有絕對的最高價值,其存在不待國家承認,自屬憲法保護的權利。
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明定「生存權、生命權應受保障」,最高法院認為不得侵害或剝奪人民的生存、生命權,如要求國家允許同意由第三人處置、削減、剝奪生存權、生命權,則須透過立法形成法規範。
在攸關死刑存廢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8號」判決中,曾提及「剝奪生命權」的狀況,最高法院也認為鍾案沒有「為了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而得例外剝奪生命權之情形」,不能貿然當作人民可以請求國家(法院)准許第三人剝奪其生命權的依據,鍾的抗告無理。
憲判8號判決理由書曾論述生命權的保障與限制,提及「國家法律是否應容許女性得終止懷孕(或稱墮胎)而結束胎兒生命,或容許人民因疾病等因素而得以自願或在他人協助下提前結束生命(如安樂死)等,亦為現代國家所面臨之困難問題,不僅涉及醫學科技之進展,亦與人類社會之價值演進有關,而容有權衡之空間。自難僅以生命權為依據,即得出應絕對禁止墮胎或安樂死之結論。」憲法法庭書記廳指出,憲判8號是在處理死刑是否合憲,不是處理安樂死問題,不能說大法官已經認為安樂死合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