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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10小時前

趁少女彎腰3次偷拍未果、男辯不知道她未成年 遭法官打臉判更重

陳姓男子去年6月間在美妝店趁少女彎腰屈膝時偷拍其裙底風光,經店員告知後少女報警,一審認他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6月,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認他三次偷拍未遂,甚有次約1分鐘時間近距離接觸少女,也稱她看起來應該不是成年人,認他犯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改判10月。

檢方上訴,陳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否認已預見女方可能為未成年人,並未就被訴事實全部為有罪陳述,非屬得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原審仍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為判決,其組織不合法。

檢方指出,陳為本案犯行時,確實已預見女方可能為未滿18歲少年,仍持手機拍攝其裙底經內褲包裹臀部及大腿上方等部位,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性影像,所為應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的判決。

陳否認拍攝少年性影像,他辯稱,不知道女方是未成年人。辯護人說,陳自發現女方至犯行期間均未見到其正面樣貌,她於案發時並未穿制服,陳又排隊在她後方,無從見到正面樣貌,且目前青少年與成年女性日常穿著打扮實可能相差無幾,陳不知且無從預見女方為未成年人。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陳於去年6月19日下午1時38分,在店內結帳櫃台前排隊,少女則穿著短裙在陳前方排隊結帳,她又離開結帳櫃台至貨架選購商品,陳即尾隨她至貨架旁,趁她不注意時,於同日下午1時38分31秒、38分36秒、38分45秒,三度彎腰屈膝,持手機自下方向上拍攝其裙底影像,但未能攝得影像,並經原審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器畫面無訛。

合議庭表示,少女於本案案發時為15歲,甫自國中畢業,身高156公分,又案發當天進入店內時穿著白色衣服、黑色短裙及紫色外套,未化妝,也未戴口罩。

經當庭勘驗店內監視錄影器畫面,少女在櫃台排隊結帳時,陳與她距離很接近,之後她天真爛漫地走去旁邊貨架瀏覽商品,看似學生模樣,一般人應可判斷為未成年女子無訛。且陳有約1分鐘之時間近距離接觸她,甚至持手機拍攝其裙底,可由此期間接觸察知她為未成年人,

同時,陳於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女方看起來不像成年人,於原審審理時也供稱,女方看起來應該不是成年人,與本院勘驗所知一般人觀察女方結果相符。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848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