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違法開發若釀成人命,最高可併科1億元罰金!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山坡地違法開發加重刑責,造成水土流失最高可併科2500萬元罰金,一般違規行政罰鍰上限也從3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另外,農地違規填土最高可罰300萬元,台灣獼猴等野生動物造成的農損,也納入政府得辦理救助的範圍。
山坡地違法開發重罰 害人死亡最高併罰1億元
根據三讀條文,未經同意擅自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墾殖、占用或違規開發,造成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設施,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
若違法行為造成他人重傷,罰金上限從80萬元提高至8000萬元,致他人死亡者,罰金上限更從原本100萬元大幅提高至1億元。因過失犯罪釀成災害者,罰金上限則從6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另針對未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或毀損設施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死亡,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違規開發恐遭拆除 最長2年不得申請開發
除了提高刑責,修法也強化違規處置。未依法提出水土保持計畫就擅自開發,主管機關應命停工,並可要求限期改正、沒入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違規設施,相關費用由違規者負擔,且得自首次處罰日起2年內,暫停該土地的開發申請。
行政罰鍰部分,違反水土保持規定或未依期限改善者,罰鍰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下限維持6萬元,避免小型農業違規行為遭過度處罰。
農地亂倒廢土最高罰300萬 不改善還會連續開罰
《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則明定,農地不得堆置、填埋或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及其他有害農業生產的物質,違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沒入施工機具,並限期清除、恢復農地生產功能。若期限內未改善,主管機關應按次連續處罰;經連續處罰仍未改善,地方政府可代為恢復農地,費用由違規者負擔。
另,《農業發展條例》也將台灣獼猴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難以防治的野生動物所造成的農業損失,納入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的範圍,農業部後續將研議救助適用範圍及申請作業方式,並持續推動野生動物危害防治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