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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1小時前

大老闆9萬保費欠27年領嘸勞保年金 「一毛未還」逆轉討贏2萬月退

6旬曾姓老翁工作大半輩子,累計勞保年資34年又72天,提前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老年給付,卻因27年前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積欠半年勞保費、滯納金等逾9萬元遭拒。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勞保局追繳欠費的請求權時效已過,不得以此作為拒絕理由,一審判曾勝訴,勞保局應按月給付2萬餘元老年年金。

年滿60歲的曾男曾是榮德奕公司負責人,從年輕打拚到老,自1989年6月27日起斷續投保,累計勞保年資34年又72天,並於去年1月17日離職退保。一週後,他決定提早請領老年年金,向勞保局申請月領老年給付,未料遭拒。

勞保局查出,曾在擔任老闆期間,公司曾積欠6個月勞保費及滯納金,合計9萬7888元,迄今仍未繳清。後續雖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因公司查無財產可供執行,僅取得債權憑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公司在尚未清償前,應暫行拒絕給付。

北高行審酌,這筆欠費始於1996年6月,經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無著,並核發債權憑證在案,距曾申請老年給付已逾27年。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計算,根據2001年實施的行政程序法規定,若殘餘期間多於5年者,應以5年為限。

北高行指出,期間勞保局未採取足以中斷時效的行政執行,也查無有何障礙導致時效不完成情事,應認定機關請求權罹於時效,不得以此作為拒絕給付的理由。

此外,勞工保險條例即便於今年1月修正生效,明定修法前有保險費、滯納金未繳清者,勞保局得暫行拒絕給付。但本案行政救濟程序早於去年開始,新法也沒有關於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仍應以曾申請階段當下適用的舊法為準。

北高行認為,曾年滿60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年齡、年資條件,勞保局應核定准許,並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及提前申請減給計算,每月給付2萬103元,一審判曾勝訴。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847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