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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5小時前

吃1顆水梨5千!他廟宇參拜口渴拿供桌80元水梨吃下肚 賠償及罰金出爐

新北市賴姓男子到一間廟宇參拜時,因一時口渴,隨意拿起供桌上的一顆價值80元的水梨吃下肚,騎機車揚長而去,宮廟主委返回時發現調監視器報警。賴男供稱已賠償廟方3千元,法官依竊盜罪再判他罰金2千元,水梨因已吃下肚且價值極低,不予沒收或追繳。

賴男去年12月1日上午6時29分許,在新北市金山萬里地區一間廟宇,被控徒手竊取放置於供桌上的水梨1顆,價值80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朱姓主委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報警。

新北市金山警分局詢問時,賴男坦承不諱,與朱姓主委報案內容相符,也有監視錄影為證。警方依刑法竊盜罪嫌送辦,並指竊得的水梨1顆為犯罪所得,請檢方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基隆地院法官審理指出,審酌賴男身體健全,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所需,僅因一時口渴,即竊取廟裡供桌的之水梨食用,所為實不足取,但考量賴男自稱已賠償廟方3000元,且所竊財物價值不高,依竊盜罪判他罰金2千元。

法官並說,賴男竊得的水梨1顆價值80元,雖屬犯罪所得,但他自稱已賠償3000元給廟方,等同已彌補損害,縱使賴男所述非真,水梨1顆價值輕微,被害人亦表示不提告訴、不要求賠償。

法官考量水梨已食用完畢,無法原物沒收,而被害人表示不欲告訴,因此遭竊水梨欠缺刑法上的重要性,另外開啟執行程序,其手段與目的關聯薄弱且不符比例,有違訴訟經濟,為免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依刑法認無宣告沒收、追徵的必要。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84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