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國民黨立委邱若華等人提案,要求軍人家屬可比照軍人,乘坐交通運輸工具,得予以減費優待,因民進黨立委反對,條文保留送協商,其餘多數條文均在修正後通過。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下午審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第19條規定,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之火車、輪船、飛機、公共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時,得予以減費優待,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邱若華等人提案,主張除軍人家屬比照軍人,享有上述減費優待外,並增加「乘坐國營之公車時,應予以減費優待」條文。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則要求,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之火車、輪船、飛機、公共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時,得予以減費優待,改為「應」予以減費優待。
由於涉及經費補助,交通部與國防部各執一詞,互不讓步。
列席的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副司長廖謹志表示,現行的強制優待票,也就是敬老及身障經費已超過新台幣100億元,交通部已無力負擔,國防部次長陳文星則說,要國防部編列預算,沒有法源依據。
民進黨立委王義川說,依法應該由交通部去協調相關部會,要求交通部回去跟行政院、國防部協調。民進黨立委林楚茵建議,先把可能新增的預算精算出來,再來討論。
經過討論後,朝野立委無法達成共識,條文保留送協商。
至於第23條有關水電費補助,審查會最後依照林楚茵的建議,將現行的現役軍人家屬,改為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使得因任務或其他因素獨自居住者,得以申請補助。
初審條文規定,志願役現役軍人或其家屬自用住宅生活必需之水電費用,得申請減費優待。但以公營者為限;其減費優待之適用範圍、應備文件、優待度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此外,後備軍人停止享有優待之相關規定,審查會今天也加以明確規範。
初審條文規定,後備軍人因喪失身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一、犯國家安全法第13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四、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五、通緝中。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永遠停止其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