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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1小時前

再婚想領贍養費沒門? 法務部:「乾淨分手」請求權應消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召開「民法親屬編裁判離婚制度及離婚後權益保障」公聽會,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說明修法考量,針對夫妻財產揭露、贍養費請求權及扶養義務順位等提出修正,也強調法務部贊成全面性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

憲法法庭於2023年做出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一律不許有責配偶離婚」,顯過苛刻而部分違憲,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完成修法。

行政院、司法院版本修正草案,聚焦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修法重點增訂分居一定期間為離婚事由,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要求對方提財產證明,另贍養費請求權因再婚或死亡而消滅等。

黃謀信表示,此次修法以分居一定期間作為婚姻破裂的具體化表徵,是否引進國外分居制度,或草案中「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涉及連續制、累計制計算等,各界都有不同意見,法務部與司法院也採不同見解。

針對草案中,因犯罪受有期徒刑「6個月」提高至「2年」才可訴請離婚,外界質疑門檻是否變得嚴格?黃謀信指出,正是認為原定6月門檻過於寬鬆才修法,但當事人若有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情事,仍可循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至於夫妻財產揭露部分,黃謀信解釋,現行民法1022條第1項「報告義務」,是否能作為訴訟上請求權基礎,尚不明確,因此增定第2項條文,藉以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就草案增定再婚不得請領贍養費,黃謀信說明,贍養費屬於扶養性質,而非損害賠償,當一方再婚而有新的扶養關係加入,為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引用學理上「乾淨分手( clean break)」原則,認為再婚後贍養費請求權就應該解除。

另外,有關請求贍養費要件中,條文仍未移除「生活陷於困難」字眼,黃謀信澄清,事實上條文用詞為「或」,也就是擇一,並非說當事人的生活一定要陷於困難,而是提供「多一種選擇」。

黃謀信表示,法務部也完全贊成要全面性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他不諱言,此次修法可能有不足之處,但包括民法第1052條第2項、1057條之一第2項第3款,都是離婚時針對未成年子女保障及贍養費等,可供調節、審酌的依據。

至於受專家學者較多批評,在直系卑親屬、尊親屬扶養義務權利順序的整併方面,黃謀信直言,現行法規就卑親屬而言,負扶養義務排第一,但受扶養權利卻排第二,實際上保障不周,這也是此次考量合併順位的立法初衷,強化子女照護。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84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