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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4小時前

國民體育法擬改名 全教總憂2部會權責混亂 籲保障學生、教練權益

立法院今天舉辦《國民體育法》修法公聽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指出,行政院配合運動部成立提出修法草案,規畫將法律更名為《國民運動法》,但仍將學校體育納入規範,此舉恐造成運動部與教育部權責交錯,使學校體育的主管權責更加混亂,呼籲立法院落實「運動歸運動、體育歸教育」,將學校體育相關規範回歸教育法制,保障學生受教權,並完善專任運動教練的聘任及權益保障。

全教總理事長葉青芪說,運動政策與學校教育的目的不同,運動部應專注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及運動產業發展,學校體育則應以學生身心發展、健康促進、正常學習及受教權為核心。然而,行政院版草案仍保留學校體育專章,形成同一部法律涉及運動部與教育部權責的問題。尤其專任運動教練的資格審定、聘任及考核若分屬不同機關,可能衍生權責不一、行政程序繁複及人事保障不足等問題。

全教總建議,刪除草案第二章「學校體育」相關規定,改由《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教育法制承接,讓主管機關、法律依據及實際執行權責一致。

針對體育班制度,全教總表示,學校體育應兼顧運動專長培育、基礎學力、身心健康及多元發展,不能因長期集訓或參賽影響學生正常學習。國小體育班設置不宜採取一刀切的限制,應考量學生發展階段及地方需求,並重視多元運動探索、基礎體適能與全人發展。

全教總也指出,學生因集訓或參賽影響課業時,學校應建立學習督導及補課機制,中央主管機關則應提供穩定經費,補助個別化課業輔導及相關鐘點費。高中體育班也應強化生涯探索、多元升學及職涯輔導,並完善運動防護機制,保障學生的學習、安全及未來發展。

在專任運動教練權益方面,全教總認為,教練是學校運動人才培育的重要成員,其資格、聘任、考核、待遇及退休等權益,應有一致且完整的法律保障,避免運動部與教育部權責分工不明,增加行政負擔及影響教練工作權益。全教總也建議,教練配置不應僅限於設有體育班的學校,經核定具有運動特色或設有運動代表隊的學校,也應有合理配置教練的制度空間。

全教總理事、台東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李尚儒說,對偏鄉學校而言,體育班與校隊不只是競技培訓管道,也可能是學生獲得生活照顧、團隊支持及多元發展的重要機會。相關制度若只以競技成績或奪牌潛力決定資源分配,將使偏鄉及弱勢學生面臨更多限制。

李尚儒呼籲,中央政府應編列穩定經費,支持偏鄉校隊的教練、器材、交通、營養及課業輔導等需求;對於無法單獨聘任專任運動防護員的學校,也應建立區域巡迴支援機制,確保學生獲得必要的運動安全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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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85/9841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