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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1小時前

人頭帳戶女自稱遭愛情詐騙不被採信 彰化地院判處徒刑3年

姚姓女子提供兩個金融帳戶給男性網友,並依指示提款購買泰達幣轉入虛擬貨幣錢包,詐騙15人合計128萬5千元;姓女落網後辯稱遭感情詐騙所致,不被法官採信。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15罪,判處姚女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罰金5萬元。

判決書指出,姚女提供華南、土銀兩家銀行的個人帳戶給自稱「林奕軒」的詐欺集團成員,「林奕軒」即與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員,以「假交友、真詐財」手法誆稱有內線可知道虛擬貨幣漲跌,說服黃姓15名被害人小額投資1萬元至5萬元,依指示匯款到姚女帳戶,姚女依「林奕軒」指示購買泰達幣匯入指定電子錢包。黃姓等被害人匯款後詐團成員即失聯,始知被詐,憤而報警和提告。

姚女落網後坦承依「林奕軒」指定行事,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行。她辯稱,「林奕軒」是今年6、7月間在IG認識,對方自稱他是大陸人,以後會來台灣,雙方沒見過面也沒視訊過,因她有金錢上需求,在聊天中林奕軒說要他的工作性質可提前知道投資的數據,可教她獲取暴利(後改稱「報酬」)。

姚女供稱,她投資90幾萬元,「林奕軒」說至少有鎮獲利4、500萬元,但要出金時「林奕軒」說要保證金。她的錢不夠繳,「林奕軒」提出幫他朋友購買虛擬貨幣以賺取手續費,她才提供銀行帳戶給他,「我是被感情詐騙」。

法官認為,姚女自陳與「林奕軒」並無見面過,僅透過通訊軟體聯繫近2、3月,兩人之間不具合理、相當程度的可信賴關係,又姚女投入90幾萬元本金卻可獲利4、500萬元,且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從不知道幣商是誰,而買賣虛擬貨幣可透過線上交易,沒必要讓姚女從中賺取手續費;姚女說法均屬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彰化地院審酌,姚女的犯行使無辜民眾受害,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犯罪者得以隱身幕後,貪享不法所得,影響金融交易秩序及增加執法機關查緝之困難;考量姚女否認犯行,法院審理期間與已一名被害人成立調解,調解日已給付3千元,餘款分期給付等情,暨姚女無前科紀錄、自陳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可上訴。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124490/9840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