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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1小時前

隨機傷人近失明判刑 高院裁定延長暫行安置6月

一名男子涉在新北市多次隨機傷人,造成被害人左眼近失明,一審判刑並宣告監護2年。高院考量男子精神狀況及再犯風險,裁定自11月15日起延長暫行安置6個月。

根據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男子於民國107年7月間,先後在新北市網咖、超商等場所無故攻擊多名陌生人,其中一名被害人遭從後方毆打頭部數拳,造成左眼水晶體脫位、視網膜裂孔及視神經病變,導致左眼視能嚴重受損。

台北地方法院今年5月底審理認為,男子雖否認犯案,辯稱監視器畫面中的人不是他,但依被害人、目擊者證詞及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認定男子犯下2件傷害罪及1件重傷害罪,傷害罪部分應執行6月,得易科罰金,重傷害罪部分,判刑3年8月。

北院審酌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精神鑑定結果,男子有思覺失調症狀、興奮劑使用障礙症,案發時可能受到精神疾病影響,辨識行為違法及控制行為能力顯著降低,除依法減刑,並考量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風險,宣告應於刑罰執行前接受監護2年。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男子原自去年10月16日起羈押,經2次延長羈押後,北院認為其精神疾病可能導致無預警隨機傷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風險,於今年5月15日起改為暫行安置6個月,由檢察官指揮送往衛福部草屯療養院執行。

由於暫行安置期間將於11月14日屆滿,高院10月15日訊問男子,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認為原有暫行安置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

高院指出,精神鑑定顯示,男子缺乏病識感,傾向以暴力解決問題,且沒有穩定工作、居所及外部支持系統,再犯風險高,預估至少需要1至2年治療才能確認並鞏固療效。

高院認為,若讓男子離開醫療機構,改由家人或其他方式照護,難以確保他能按時服藥、控制病情,恐再次危及不特定民眾生命、身體安全,因此裁定11月15日起延長暫行安置6個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因精神障礙影響辨識或控制能力,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緊急必要時,法院得裁定暫行安置,每次最長6個月,累計不得超過5年。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83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