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黃姓女子與金姓男子交往,被金事實上的妻子發現,簽切結書保證不再見面聯絡,否則賠償80萬元,卻繼續傳訊見面,被雙方家人撞見;金妻提告,黃女辯稱切結書限制人格及交往自由,既違法也有背公序良俗,法院認定黃女自主簽署約定,應受拘束,判決賠償80萬元。可上訴。
李姓女子提起請求給付違約金訴訟指出,她與金姓男子共同生活長達12年,育有2名子女,兩人因考量生活經濟壓力及社會資源協助需要,未辦理結婚登記,為事實上夫妻關係,也於今年2月結婚;黃女明知金的狀況,仍在已婚情況下,於去年間與金交往。
李女主張,雙方家庭察覺後,黃女去年11月26日簽署切結書,保證「從此往後再也不會與金先生有見面,及通訊軟體聯絡」,如有違反,願賠償李女80萬元;結果黃女簽署切結書當天就繼續與金傳訊,去年12月3日還相約在台南市安南區見面,被她、金的母親及黃女婆婆當場發現。
李女指出,黃女當天交出手上戒指作為部分賠償,之後又以避免娘家起疑為由取回,她多次要求依約給付違約金,黃女均不理會,因此提告,要求黃女給付80萬元。
黃女辯稱,簽署切結書時,金並非李女配偶,禁止她與金見面、聯絡,並以高額違約金拘束,已限制人格及交往自由,違反法律維護人格自由及私法自治基本精神,有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切結書內容也不具體明確,只是相處方式的道德指引、訓示約定,沒有法律拘束力。
黃女表示,且李女當時威脅不簽就要公開她的私密照片,她是在遭脅迫下簽署,已於法院審理時當庭以書狀撤銷約定內容意思表示;李女提出的對話紀錄也不能證明是她主動聯繫金,她無法約束金的行為,不能因金單方面傳送訊息就認定違反切結書。
台南地院指出,切結書已詳載簽署原因及違約須賠償80萬元,內容具體明確,指出「因不想被黃○○小姐的配偶提起告訴,所以私下了斷」等;雖限制黃女人身及通訊自由,目的卻在維護她自身合法婚姻,以及李女與金間事實上夫妻關係,並未違反公序良俗。
法院認為,黃女是有一定智識程度的成年人,自主簽署約定,應受拘束;另依金的證詞,李女是在去年12月3日發現兩人見面,才從金的手機中取得黃女傳給金的私密照片,時間在簽切結書之後,無從在簽署當時持照片脅迫,黃女也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遭脅迫,不能據此撤銷切結書。
法院審酌,切結書並未限定黃女「主動」邀約或聯絡才算違約,若依黃女的說法,只要不主動,就能被動應和,約定將失去意義,也無法達到不再不正當交往的目的,顯非雙方和解初衷;因而黃女簽名、蓋指印後,仍同意金邀約見面,已違反約定,應給付李女8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