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張姓男子酒駕成性,過去已有6次酒駕紀錄,去年10月才服刑出獄,竟自恃騎乘未懸掛車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較難被查緝,於3個月內4度酒駕,其中3次撞車、造成2人受傷,離譜行徑連法官都看不下去,痛批他漠視法令才10次酒駕;為杜絕「犯越多、折扣越多」的僥倖心態,決定將4次酒駕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判決書指出,張男國中肄業、從事粗工,從2001年起便有多次酒駕紀錄,包含駕駛大貨車、普通重型機車及電動自行車肇事或被攔查,累積達6次酒駕前科,2024年8月,法官審理其第6次酒駕,對他判刑7月,並於2025年10月初才執行完畢出獄。
未料張男出獄後不知悔改,去年2月9日至3月5日間,又連續3次於飲用米酒或啤酒後,騎乘無牌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民眾發生車禍,其中在2月9日撞傷郭姓機車騎士,酒測值達0.84毫克;2月20日在溪州公園撞上小貨車,酒測值高達1.15毫克;3月5日再於溪州森林公園飲酒後騎車上路,遭警查獲酒測值竟1.30毫克。
不過張男並未收斂,5月18日清晨6點多,又在住處喝酒後騎電動車上路,行經溪州鄉中山路四段時擦撞同向羅姓女騎士,造成對方雙手掌及膝蓋擦傷,酒測值達0.68毫克,成為他第10次酒駕紀錄。
法官審理認為,張男雖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但多次酒測值嚴重超標,甚至撞傷他人,顯見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且前案服刑完畢仍一犯再犯,主觀惡性嚴重,依法加重其刑,避免讓酒駕慣犯產生「犯越多、折扣越多」的錯誤觀念。
法官審酌,針對今年前3次酒駕,各判刑10月,定應執行2年4月,第4次撞傷羅女則判刑1年2月。4罪宣告刑合計3年8月,經檢方聲請合併定刑,考量其反覆酒駕情節,最終裁定應執行3年,刑期僅「折扣」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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