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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小時前

賣牛糞沼渣給鄰居當牧草肥料 被嫌臭遭稽查...沒驗土壤、地下水判無罪

啟翔畜牧場負責人王明得被控將牛糞沼渣運給張姓鄰居當牧草「肥料」,士林地檢署依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分別起訴兩人,一審認為沼渣非廢棄物,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沼渣屬廢棄物,但新北市環保局未檢測土壤、地下水,電子鼻測值為0,無法證明有「棄置或汙染環境之虞」,駁回檢方上訴。

王、張一、二審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幾可確定無罪,但檢方仍選擇上訴最高法院。

沼渣是牛糞發酵後的固體,富含養分,畜牧場可依核准計畫施灌農地當有機肥。起訴指出,種植牧草的張姓鄰居想省肥料錢,2023年11月向王明得買肥,王請胞兄用自用小貨車載運5車次、共15公噸,共收取1千元報酬。有民眾陳情「味道很難接受」,環保局前往稽查。

「我一生務農,不懂法律」,王辯稱那是有機肥,不是廢棄物。士林地院函詢環境部,環境部認為這批沼渣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但士院不採。士院認為,牧場已取得核准,可把沼液沼渣當肥料施灌農地,就算沒照計畫執行,也只該依水汙染防治法處分,不能以廢棄物論罪,判2人無罪。

檢方上訴,主張王明得載運行為自始不在核准計畫內,且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未依規定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仍回歸廢棄物本質。高院認為,檢察官所援引的案例,被告是受託清運他人廢鋁,且從未取得許可,與本案是牧場自家產出、已有核准計畫不同,不能援用。

高院也認為,牧場2022年取得核准計畫,應施灌石門區13筆指定農地,王卻改給鄰居,使用人與種類都違反核准事項,應由主管機關處分;但高院指沼渣違法貯存、利用,仍屬「廢棄物」,見解與一審歧異。

但高院強調,兩人要成立犯廢棄物清理法,除須符合「違法貯存或利用」要件,還得有「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缺一不可。稽查人員當時以電子鼻量測,測值為0,也坦言沒有檢測土壤、地下水,只「隱約聞到味道」,證明力有限。

合議庭認為王家兩代務農,為減少糞尿堆置,僅向鄰居收取微薄代價,並非規避處理費用,「刑罰最後手段性」是刑法核心理念,事證不足時,不宜把行政違規擴張為刑事不法,駁回檢方上訴。檢方不服,仍上訴最高法院。

沼液沼渣回灌農地 水汙法、廢清法 環境部技正:真的切不清

政府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鼓勵業者將糞尿發酵成沼液沼渣、回灌農地當肥料,但業者若沒照核准計畫執行,究竟是行政違規,還是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環境部水質保護司技正王瑞鋐以鑑定證人身分至台灣高等法院出庭,坦言水汙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交錯適用,「真的會有一些切不清的狀況」,得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樣態,個案判斷。

張姓農民表示,從1975年開始種植牧草,賣給台北市立動物園,使用牛糞當肥料就只是照顧農作物而已,現在臨時跟他說這個不能用,淡水區公所、新北市農業局也沒通知說牛糞不能用、或要怎麼使用,他否認犯罪。輔佐人主張,廢棄物清理法的立法目的,是處罰規避處理成本與責任的人,張施肥是為了讓農作物與環境更好,與廢清法精神不同,不該直接動用刑罰。

王瑞鋐說,環境部設計沼液沼渣肥分使用計畫,是為了簡政便民,業者依計畫以槽車施灌,排除廢棄物清理法適用。但沼渣若堆置在計畫外的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會要求業者改善,逾期未改善可能廢止計畫;環保主管機關並可依水汙染防治法處分,若有環境汙染之虞,還會適用其他環保法規。

王瑞鋐說,業者若不是用槽車,而是用小貨車直接載運,看起來就與肥分使用計畫無關,如果由他承辦,也可能希望以廢棄物清理法處理。王表示,希望可以給農民一些優惠、方便的措施,但是當汙染發生,去檢視水汙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時,真的會有一些「切不清」的狀況,主管機關要依業者違反的樣態去判斷適用哪部法律。

高院認為,連專業環保人員對個案是否有汙染可能也難一概而論,張五十多年來以牛糞施肥種植牧草,傳統農作方式並非臨時起意違法棄置;卷內也沒有足以證明有棄置或汙染環境之虞的客觀事證,不能論罪。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835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