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何男與沈女結婚後對她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小元(化名)感情融洽且疼愛有加,因何男沒有其他親生小孩,已成年的小元從小受何男悉心照顧,為不讓繼父留有遺憾,希望能改從繼父的姓。法官認為,小元和繼父感情融洽,實質上已建立父女關係,小元生父生母也都同意,認為收養符合雙方最佳利益,裁准「認可收養」。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何男向法院聲請收養小元,小元的生父、生母都同意,且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提出收養契約、收養同意書等證明文件。
何男表示,他與沈女結婚後並無子女,希望收養小元,小元自國小起主要與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但假日就返回基隆與他和生母同住,因小元希望改姓,他也希望可以收養她。
小元到庭表示,何男不僅很照顧她媽媽,也對她很好,因為何男本身並無子女,她希望他沒有遺憾,所以同意辦理收養。
法官審理認為,何男與小元間感情融洽,實質上已建立父女關係,被收養的意願明確,收養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
法官指出,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的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的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法官說,成年人被收養與未成年人被收養之情形未盡相同,法院為收養之認可時,被收養人如為未成年人,應依該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被收養人如為成年人,除有民法第1079條第2項等規定的情形外,應無不予認可之理由。
經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亦無收養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因此裁准認可收養關係。
法官說明,「認可收養裁定」確定後,被收養人取得婚生子女地位,與收養人互負扶養義務,並享有繼承權;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於收養存續中停止;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與該方本生父母之關係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