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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4小時前

護航擴廠案索賄370萬元涉貪 桃市經發局前科長、助理一審判決出爐

桃市經濟發展局工業行政科退休約僱助理秦淑慎與前科長施合隆,涉嫌承辦工廠登記及毗連擴廠業務收受代辦業者賄賂,桃園地院審結,依貪汙罪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判秦應執行徒刑8年、施合隆4年,張姓退休約僱員及吳、呂姓代辦業者均獲緩刑。

判決指出,秦女自1988年起任職桃園縣(市)政府擔任約僱人員,後於經發局工業行政科擔任約僱助理,並於2022年間改任為聘用助理,承辦工廠登記相關業務,包含工廠新設登記、工廠變更登 記、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等業務;施合隆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擔任該科科長,督辦相關業務,兩人皆為依法令服務的公務員。

泓昇開發管理顧問公司吳姓負責人與傳邦國際土地開發公司呂姓負責人為了讓承攬的詠吉、吉聖、偉全、明德、台耀、有維、寶結、精確、大夢想家及光泉等10件申請能加速案件進度,自2018年起多次透過2016年中已退休的約僱人員張筱雯居間聯繫,向秦女交付現金。

犯罪事實指出,吳女於2018年間代辦詠吉公司工廠變更登記及毗連案,為加快行政流程,與經發局退休人員張筱雯共同安排,由張女向秦女詢問進度後,將消息回報吳。吳於同年4月在秦女辦公室附近交付5萬元,張則獲取5萬元報酬;同年5月,吳女代辦吉聖公司工廠變更登記,又藉由張掌握辦理進度,交付秦女6000元,張獲7000元報酬。

秦女推薦吳女承辦偉全實業公司案毗連案,在案件辦理期間提供補正時間、優先安排會勘等協助,吳女先於2018年11月10日交付3萬元;案件結束後,又於2022年1月24日將後謝27萬元送到秦女住處,秦淑慎在案件辦理期間提供補正時間、優先安排會勘等協助,張從中獲取20萬元報酬。

傳邦國際土地開發呂某承接明德製藥公司案,再轉交吳女代辦。兩人約定以30萬元作為「公關交際費」,各負擔一半,吳女於2019年5月、9月及2020年5月間,分三次交付3萬、6萬及21萬元給秦,作為協助安排衛生局等相關機關與經發局會同現勘、加快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的對價。張女於本案協助確認有無裁罰紀錄、追蹤會勘及審查進度,獲取15萬元報酬。

精確實業公司案由呂某承接後轉交吳辦理,又約定從代辦費中提撥10萬元作為賄款。吳於2019年12月及2021年1月間,分次交付秦共10萬元;秦協助加速農業局開立罰單,並指導業者儘速繳納罰鍰,以利後續行政程序,精確公司於2021年6月11日取得擴展計畫核定,張女因參與此案又獲5000元報酬。

秦女於2020年介紹吳女代辦台耀化學公司毗連案並索賄,吳女於同年9月、11月及2021年1月、8月間,陸續交付合計30萬元,秦女則協助函詢經濟部,讓變更計畫得以順利推進;吳女代辦大夢想家公司案中,於2021年1月間,以「公關費」、「佣金」等名義,陸續交付秦女30萬元,換取協助加速會簽及安排衛生局與經發局會同現勘。

傳邦國際土地開發呂某承接有維企業案同樣轉交吳女代辦。兩人約定分攤30萬元「公關費」,吳女於2021年10月及2022年12月間,陸續交付秦女30萬元;秦女曾提醒業者,國有土地分割地號有誤必須儘速處理,否則無法辦理毗連案;吳女於2022年間代辦寶結實業公司毗連案,為加速安排水務局等相關機關會同現勘,給秦10萬元。

施合隆於2023年間向光泉推薦吳女代辦毗連申請。由於光泉申請的土地已出租給關係企業,原先被認為欠缺毗連擴廠必要,施遂協助修訂「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2點第3款,增訂關係企業或承租超過5年且屬上下游供應鏈者不受原限制的例外規定;修正案於2023年8月14日公布,光泉同年11月1日取得擴展計畫核定。

為感謝施的協助,吳女於2023年12月7日在泓昇開發管理顧問公司交50萬元,2024年5月18日再於桃園市文昌公園停車場路口交50萬元,施收受百萬元賄款交給父親當作生活開銷,已花用殆盡。吳另於2023年間送95萬元給秦女,作為協助加速光泉案各單位會簽及安排會勘的對價,秦女總計索賄270萬6千元。

法院審酌,秦女任職公務機關30餘年,卻在多件申請中反覆收賄,嚴重損害公務執行廉潔及行政公平,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施合隆因光泉案收賄100萬元,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兩人均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其餘3名被告中,吳女因多次交付賄款,依共同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判應執行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支付公庫100萬元及5場次法治教育;張女因居間傳遞案件資訊、協助促成行收賄,判應執行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20萬元並接受5場法治教育;呂某判應執行1年1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50萬元並接受5場次法治教育課程。

法院另認定,張女因參與詠吉、吉聖、偉全、明德及精確等案,從吳女處取得報酬共41萬2000元,屬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全案可上訴。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83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