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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新聞
2小時前

要求員工颱風天出勤不補車資 雇主可罰嗎?

薔琵颱風襲台,全台多個縣市政府接連宣布停班停課,但許多服務業、輪班制基層勞工仍被迫冒著風雨出勤。儘管勞動部訂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應提供通勤協助與負擔交通費」;然而這項行之多年的行政要點, 背後卻存在「完全沒有任何行政罰則」 !換言之,若雇主強制員工颱風天出勤卻拒絕補助計程車費,主管機關根本無法依法開罰,勞工若想爭取權益,最終只能自費走上調解或曠日廢時的法律訴訟。

明定負擔車資卻無罰則 雇主違規主管機關「無法開罰」

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縣市首長宣布停班課後,雇主若因業務需要並經勞工同意要求上班,不得讓勞工自行暴露在強風豪雨、路樹倒塌等危險之中,勞工若因通勤困難改搭計程車,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不過該項要點在法律位階上僅屬於「行政指導」,全文並未設立任何直接罰則。這意味著,即便雇主在颱風天要求勞工冒險出門,卻一毛車資都不補貼、要求員工自行吸收高額計程車資, 地方勞動局或勞檢單位在現行法令下,皆「無法開立任何一張罰單」 。法規缺乏實質強制力。

針對要點缺乏罰則的困境,勞政官員亦坦言,若雇主未依法提供通勤協助而衍生爭議,在現行法制下並無行政手段可立即制裁,勞工僅能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就得自行循民事法律途徑提起訴訟向雇主追討。

勞檢人員特別提醒,雖然「不給交通補貼」現階段無法直接處罰,但雇主千萬不可踰矩。若勞工在地方政府宣布停班課後,基於安全考量「行使拒絕出勤權」,雇主雖可不發給當天薪資,但「絕對不得」因此將勞工記曠職、扣發全勤獎金或強制以事假處理;雇主若擅扣全勤獎金,即直接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 45 萬元罰鍰。

新聞來源:https://www.setn.com/news/1927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