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於中國福建的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原先登記參選台北市第六選區台北市議員,卻因「在台灣設有戶籍尚未滿10年」被中央選舉委員會不予以登記;游智彬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若准予其聲請,不管未來其是否會順利當選,皆會有害於社會公益,裁定駁回。
中選會於10月16日公告,審定地方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中,直轄市議員共有610人登記參選,其中有5人不符合規定;其中,台北市第6選區議員參選人游智,彬因為是中國地區人民,且「在台灣設有戶籍尚未滿10年」,故不予以登記參選。
對此,游智彬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假處分,盼能保全其登記以及抽籤資格。
合議庭認為,游智彬註銷中國戶籍尚未滿10年,原處分不予以登記於法有據,且根據游男雖然主張中選會在法律適用上有違法之處,但是結果仍有待本案訴訟中透過辯論來加以審認。
合議庭指出,雖然暫准游智彬參與選舉能保證其參政權,但不論游男是否能夠順利當選,皆會對選舉結果造成影響,如候選人之得票數、得票比例或是需要進行撤銷候選人登記、當選無效之訴等措施等。
合議庭考量,若暫時准許游智彬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將會嚴重破壞選舉秩序、浪費鉅額的選舉資源、損害選民的權益,其所引發的公益損害,遠甚於未准游男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之個人損害,因此難認有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