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叫車與外送平台Grab宣布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並送交公平會審查。而公平會今(21)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布,依公平交易法「禁止其結合」。公平會提出4大理由,包括「降低UberEats積極競爭的誘因」、「降低Grab積極競爭的誘因」、「過往行為紀錄、互動方式增加協調風險」及「缺乏抗衡力量破壞協調行為的維持」。
公平會於今日第1825次委員會議充分審議後進行表決,多數委員認為應予禁止,1位委員認為應附加負擔不禁止,另1位委員迴避未參與審議。
公平會說明,我國外送平台目前由foodpanda及Uber Eats兩大平台主導,呈現「雙占」的市場結構,雖然參與結合事業Grab與富胖達公司彼此並未在台灣市場直接競爭,但結合完成後,Grab將取代富胖達公司進入台灣市場,成為UberEats主要的競爭對手。
公平會認為Grab與Uber之間的股權連結、董事兼充及商業合作歷史,將降低Grab未來與UberEats在台灣市場競爭的誘因與能力,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對於禁止其結合的理由,公平會表示,包括降低UberEats積極競爭的誘因,由於Uber持有Grab股份,Grab盈餘增加時,Uber也能從持股中獲得利益,反之亦然。
公平會提到,在Grab方面,雖然Grab採行雙重股權架構,Uber表決權僅占3.9%,無法直接決定Grab的競爭決策,然而,Uber對Grab的持股關係會改變彼此的互動策略,並調和彼此利益,更容易發展出利害與共的關係,降低Grab積極競爭的誘因。
過往的行為紀錄及互動方式增加協調風險,公平會說,Grab與Uber多年來在其他市場的既有互動關係,對彼此的經營方式及市場策略相當熟悉,更容易預測對方下一步會採取什麼行動,增加雙方減少積極競爭、相互配合的協調風險。
外送平台屬高度集中市場 公平會:Grab、foodpanda結合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
公平會說明,我國餐飲外送平台市場存有高度的參進障礙,經營外送平台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還得同時吸引足夠的餐廳、外送員及消費者,新業者很難在短時間內進入市場與既有業者競爭,餐廳及消費者也缺乏足夠的力量制衡大型外送平台,不足以消除前述協調行為的風險。
我國外送平台已屬高度集中市場、具有網路效應、市場進入障礙高,公平會提到,潛在競爭者難以及時參進市場,在前述競爭條件下,必須進一步降低Uber對Grab的持股比例甚或出清股份,才可降低或消除結合後Grab與UberEats協調行為的風險。
公平會說,雖已多次與申報人就可能的結合矯正措施進行討論,申報人也提出包括稀釋持股、限制Uber之人員兼任Grab董事、限制競爭敏感資訊交流等承諾措施,不過,公平會評估認為,這些措施無法確保實際上能夠有效執行,也仍不足以有效化解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決議認為,Grab與富胖達公司結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申報人所提承諾措施不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疑慮,無法以附加條件或負擔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張乃文編輯記者📍醫藥線記者
📍世新大學新聞學系畢業
📍長期關注公共衛生、醫療政策、疾病防治等
Grabfoodpanda公平會UberEats公平交易法Uber外送
張乃文編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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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跑醫藥線新聞。工作上經常接觸到醫療政策、公共衛生、疾病防治以及臨床新知等,學到許多課本上沒有的知識與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