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對夫妻2023年有托嬰需求,找了領有保母技術士證的陳偉馨,受託照顧僅3個月大的男嬰,陳女卻對男嬰劇烈搖晃,並以鈍力撞擊或類似外力碰撞頭部,導致男嬰雙側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骨折等嚴重傷勢,留下腦性麻痺、聽覺障礙及重度發展遲緩等重大後遺症。一審台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陳女7年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認定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7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偉馨自2023年5月15日起,在台北市大安區住處擔任男嬰保母,陳女身為專業保母,且自己育有2名子女,具備嬰幼兒照護知識及實際經驗,明知男嬰當時滿3個月,頸部肌肉尚未發育成熟,若遭猛烈搖晃,可能因頸部支撐力不足造成頭、腦部受傷,甚至導致重傷害結果。
陳女仍於同年6月29日晚間11時39分前數小時內,對男嬰大力劇烈搖晃,並以鈍力撞擊或類似外力碰撞其頭部;當晚11時許,陳女發現男嬰陷入昏迷,隨即通知消防局將男嬰送往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救,之後再轉診馬偕兒童醫院。
男嬰經診斷有雙側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疑似受虐性腦傷、缺氧缺血性腦病變、癲癇及左側頂部顱骨線性骨折等傷勢;由於腦部出血及缺氧,更造成受虐性腦傷、中樞神經極度障礙的嬰兒腦性麻痺及雙側感音神經性聽覺障礙,聽力問題無法透過藥物或手術治療,男嬰也無法經口進食,必須以胃造口餵食,並有重度發展遲緩等重大不治或難治傷害。
案件審理期間,陳女僅坦承過失致重傷害,否認具有傷害犯意,但高院根據相關卷證,認定陳女確有傷害行為,應成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高院合議庭認為,一審量處陳女7年徒刑,已就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及和解狀況等因素詳加審酌,並無量刑過重或濫用裁量權的情形,陳女到二審仍未能正視己過、坦承犯行,迄今也未與男嬰父母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
合議庭認為,男嬰所受重傷已無法回復,其父母在心理上持續承受莫大煎熬與痛苦,而二審期間量刑基礎並未發生改變,因此難認一審量刑有何不當,最終駁回陳女上訴,維持7年徒刑,全案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