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送貨員與林姓騎士因停車問題爆發口角,林男站在李男車前阻攔,結果反害自己受傷,一審屏東地院依傷害罪判李男拘役55天,李男不滿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逆轉,認為應該是林男要負責任,判李男無罪。
2024年7月4日上午9點多,李男開貨車到屏東萬巒送貨,結果與林姓騎士發生口角,李男理會林男準備開車離開,結果林男卻在車頭阻攔,反害自己左小腿被李男撞傷。
林男驗傷後提告,檢方依傷害罪嫌起訴李男,一審也依傷害罪判李男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李男不服上訴,堅決否認故意撞人。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法官根據現場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當時李男已先將車輛倒退,是林男在貨車往前行駛時,主動貼近移動中的車頭。
法官認為,林男明知車輛正在移動,非但不閃避,更向前靠近車輛,自陷於遭碰撞的高度風險中,林男受傷應歸責於自身責任,排除對李男的客觀歸責,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李男無罪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