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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3小時前

一拳毆倒醉漢撞頭身亡!他辯只構成過失致死 二審仍判9年2月理由曝光

男子徐坤民前年在桃園市忠孝公園與金姓醉漢爭執拉扯,他出拳毆打對方頭部一拳,金倒地頭部撞擊地面,經送醫搶救月餘仍宣告不治,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2月。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徐坤民(42歲)2024年7月13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區泰昌三街忠孝公園旁,與不認識的金姓醉漢發生爭執,拉扯過程中,徐出拳攻擊金頭部,金倒地頭部撞擊地面,造成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徐叫救護車將金送醫,金仍於同年8月16日午後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徐坤民辯稱是「正當防衛」,表示無意殺死對方,但一審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雙方雖有拉扯動作,但未見金有主動攻擊動作,反而是徐仗著體型優勢主動揮拳。

一審指出,一般人皆能預見在硬質水泥地毆打酒醉者,極易造成對方重心不穩倒地撞擊頭部致死,並審酌徐造成一條人命喪失,家屬承受難以回復的傷痛,另徐雖有協助叫救護車,但始終否認犯行,案發後也未主動向家屬道歉或賠償,犯後態度不佳,考量徐曾有強盜前科,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2月。

徐坤民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違背經驗和論理法則,認為自己僅構成過失致死罪;檢察官上訴則主張一審量刑過輕,違反罪刑相當原則。高院審理後認為一審依據監視錄影畫面等證據,指出徐具體犯罪行為,並說明不採納徐辯解的理由,認定犯傷害致死罪,並無違誤,量刑也沒有顯失公平,今上午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825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