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對分手情侶相約談復合,兩人相約見面喝酒,事後女子卻指控男方對她性侵3小時。彰化地院審理,男子提出一張清晨在超商購買雞尾酒的發票,與女方指控遭性侵的時間明顯衝突,且檢警未採集到被告DNA,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判決男子無罪。
判決書指出,2025年12月21日凌晨,女子主動傳簡訊給前男友表達復合意願,並要求對方開車接送至租屋處。不料事後女子指控,當天凌晨4時30分抵達住處後,男方隨即脫掉上衣,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過程持續約3個多小時,直到隔天醒來才向家人透露,隨後就醫驗傷並報警。
不過男子堅決否認性侵,強調是女方主動要求復合,雙方相約喝酒,他還特地外出購買4瓶雞尾酒,返回住處後一起飲用,結果兩人喝醉睡著,醒來後便幫女方叫計程車返家,期間根本沒有發生性行為。
審理時,男方提出一張超商電子發票,顯示購酒時間為凌晨5時16分,正好落在女子指控遭性侵的時段。辯護人指出,女子事後接受身體採證,並未檢出被告DNA,難以佐證其所稱長達3小時的性侵過程。
法官審酌認為,女子對案發時間的指控明顯矛盾;加上女方離開後未即時向司機求助,反應與常情不符。全案缺乏積極事證,因此判決男子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