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人快跌倒,伸手扶一把,本來是人之常情,沒想到,好心出手卻可能換來一場官司,甚至賠上金錢。最近一個案例是,一名退休教授表示,在捷運站手扶梯上看見婦人即將跌倒,伸手攙扶,但婦人仍然摔倒,事後控告他。該名教授遭檢方依「過失傷害罪」起訴,最後在法官勸說下,雙方以十一萬元達成和解。這起事件引發社會議論,也讓人不禁擔心:在台灣,伸手助人竟成了一件需要承擔法律風險的事?
就個案而言,法院自有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的程序,外界不能只憑一方說法,就認定誰對誰錯。但退休教授表示願意接受測謊,仍然無法改變訴訟結果,更讓人關心的是,檢方是根據哪些證據,認定他的行為涉及過失傷害?如果當事人確實出於善意,試圖扶住即將跌倒的人,卻因為對方仍然摔倒而必須面對刑事訴訟與賠償壓力,這樣的事件究竟傳遞什麼樣的訊息?
司法機關可以依據法律與證據處理案件,但案件的影響往往不只停留在當事人身上。尤其是涉及日常生活、一般人都可能遇到的情境,更不能忽視司法處理對社會行為的示範效果。
當行善必須先考慮自己會不會惹上官司,助人的本能就可能被自保的念頭取代。過去中國大陸曾出現老人跌倒在地,路過民眾卻不敢伸手攙扶的爭議事件。人們擔心一旦碰觸對方,就可能被指控是肇事者,甚至被要求賠償。當類似事件一再發生,原本應該互相扶持的社會關係,便可能逐漸被猜疑與防備取代。
當然,我們不必因為一個案件,就斷言台灣即將走到人人見死不救的地步;然而,司法案件可能產生的寒蟬效應,確實值得警惕。尤其當一個人出手助人,最後卻必須付出金錢代價,旁觀者很容易得到一個簡單而直接的教訓:少管閒事,方能明哲保身。
更令人擔心的是,如果社會逐漸形成這種認知,也可能讓別有用心的人有機可乘。所謂「碰瓷」之所以令人防不勝防,就是因為一般人很難在短時間內釐清意外發生的經過,更難證明自己究竟是否出於善意。如果只要發生身體接觸,助人者就得承受難以預料的訴訟風險,善意與惡意的界線便更難釐清,最後折損的將是整個社會的互助精神。
這也凸顯司法處理案件的另一個責任:除了依法認定個案責任,也應讓社會理解,法律究竟如何區分善意助人與造成損害的行為。民事損害賠償仍須依據具體事實、因果關係及相關法律要件判斷,不能因為有人受傷,就直接推定伸手幫忙的人必須負責;同樣地,也不能只因為行為人自稱出於善意,就免除一切法律責任。關鍵在於,證據是否充分,責任認定是否合理,處理結果能否讓社會信服。
據相關報導,法官提醒此案被告不要因此失去行善的信念。這句話的用意或許是希望避免個案打擊社會助人的意願,但也讓人產生疑問:既然法官知道,這起案件可能影響民眾日後是否願意出手相助,這樣的提醒有辦法消除大家的疑慮嗎?還是法官理解此案件可能造成社會效應,卻希望外界不要把個案的結果擴大解讀?外界無從臆測法官的真正想法,但這句提醒確實點出司法處理與社會觀感之間的落差。
司法必須獨立,不能為了迎合輿論而處理案件,但也應清楚說明責任認定的依據,讓民眾明白,法律如何區分善意助人與應負責任的過失。法律既要保障受害者的權益,也不能讓善意助人充滿令人卻步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