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男子阿豪(化名),因肥厚性鼻炎及鼻中膈彎曲接受雙側鼻中膈鼻道成形術,住院期間自費3萬元接受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注射治療。事後向知名人壽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卻遭業者以「非屬常規治療、欠缺客觀必要性」為由拒賠。阿豪提告求償,法院審理後認定保險契約未限制客觀必要性,且應尊重主治醫師臨床判斷,判處知名人壽公司須全額賠償3萬元。
鼻炎開刀自費注射 保險拒賠控無必要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豪2021年向知名人壽公司投保防癌終身保險,並附加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2024年1月間,阿豪因肥厚性鼻炎與鼻中膈彎曲,前往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住院5天接受手術,期間自費3萬元接受高濃度血小板血漿注射治療,以促進傷口癒合與調節發炎反應。
阿豪出院後檢附醫療單據向知名人壽公司申請理賠,知名人壽公司僅給付住院與常規手術費用,堅決拒絕給付3萬元的自費注射費用。阿豪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知名人壽公司給付3萬元保險金及按年息10%計算之延滯利息。
人壽控非醫療常規 醫院函覆有助復原
知名人壽公司於庭審時辯稱,高濃度血小板血漿治療屬於增生療法,主要用於促進軟組織修復,並無消炎止痛功效,並非鼻中膈手術之標準適應症,不符合一般醫療常規與客觀必要性,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法院向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函詢主治醫師意見,醫院函覆指出,於鼻中膈手術中使用高濃度血小板血漿治療,能輸送高濃度生長因子促進術後傷口癒合、減少出血及降低鼻腔沾黏風險,確實具有調節發炎與加速組織修復之功效,對患者術後復原具有相當治療效果。
尊重臨床醫師診斷 法院判保險全額賠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兩造簽訂之醫療保險附約條款中,並未限制「客觀必要性」要件,且主管機關亦規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不得增列此類限制。患者前往醫院就診時信任醫師專業,醫療處置應以親自診治之主治醫師臨床判斷為準,不應由事後未親自診察之其他醫療機構動輒否定。
法官審酌,本案無任何證據顯示,阿豪有與醫師共謀詐領保險金之情事,其接受治療係遵循主治醫師專業建議,應認定具有醫療必要性。最終判決知名人壽公司敗訴,須給付阿豪3萬元保險金。該人壽公司對判決不服,再度提起上訴,不過橋頭地院二審予以駁回,全案不得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