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持刀叫囂挑釁,王姓鄰居氣憤開車堵人反殺對方,一審依殺人罪判徒刑8年。檢、辯雙方不服提起上訴,檢方痛批王男殺人後急著自首求減刑,王男則打悲情牌並當場下跪,二審法官維持8年徒刑。
判決指出,2024年3月6日清晨,朱姓男子持刀至王姓鄰居家門口揮舞叫囂,王男心生不滿,駕車載幼女前往朱男住處理論,雙方爆發激烈口角與肢體衝突,朱男手持鐵棍作勢攻擊,王男則從車內拿出預藏刀具迎戰。
混亂中,王男持利刃猛刺朱男胸背部,其中一刀直接刺穿胸部,導致朱男氣血胸傷重不治,案發後,王男隨即開車前往派出所自首。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罪判處王男徒刑8年,檢察官不服上訴,直指王男行兇時死者家屬均在場目睹,且王男未施予急救便急忙投案,屬於「企圖自首減刑而任令損害擴大」,認為原審量刑過輕。
王男除透過律師主張自己是受害反擊、且罹患肝癌第四期正接受標靶治療外,在二審調解庭時更當場向死者父母下跪致歉,並表示願再拿出現金賠償。不過,死者家屬難掩喪子之痛,當庭表示無法原諒,拒絕接受進一步賠償,只求法院重判。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已詳細審酌王男自首、與家屬達成調解並賠償160萬元等情事,至於王男罹患肝癌末期一事,不得以此作為減刑理由,因此認定一審量刑妥適,雙方上訴均予駁回,維持徒刑8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