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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1小時前

教育部擬修「吳寶春條款」 避免濫用

當年烘焙師吳寶春因受限於法規,無法報考我國大學EMBA只能負笈海外,促成教育部修正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七條,俗稱「吳寶春條款」,開放憑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也能報名碩士班。但條款上路多年問題叢生,甚至遭濫用,教育部近日欲再修正規定,學校要如實提報招生作業計畫書,經核定後才得辦理招生。

近年某大學碩班於準用吳寶春條款一項資格條件敘明「熱心公共事務,臉書追蹤達十萬人以上」,引發外界議論後隔年才刪除該條。一名私校高層更指出,吳寶春條款被用作酬庸地方、鄉里人士管道,在於何謂具「社會貢獻」沒有一定標準,有人只是在地方開一家店,也能被視為有社會貢獻。

教育部研議修訂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七條,增列大學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報招生作業計畫書,並經教育部核定後才得辦理招生。若大學違反核定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將視情節輕重廢止招生資格或撤銷計畫書核定。

教育部指出,招生制度實施多年後,部分大學實務上未能嚴謹審查報考資格,引發招生審查過於寬鬆等爭議,也影響社會對制度的信賴。

高教工會副理事長翟敬宜表示,其實教育部可給予計畫書更明確的指示,如需具備指標性獎項或年營業額達一定標準的公司負責人。

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則談到,本次增訂的罰則僅廢止招生資格與撤銷計畫書核定,但為了遏止該條再遭濫用,也建議能增訂,違規情節嚴重的私校,依照私校法五十五條可暫停學校部分或全部獎補助。

教育部表示,修法是將現行運作機制法制化,有助提升招生公平性及公信力。審核學校申請計畫時,是綜合檢視所訂資格條件、招生情形、校內審查程序、以及入學後的學習支持與輔導,持續引導學校善用規定,協助專業領域人才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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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85/9817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