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李姓男子在吊銷駕照期間仍於高雄、國道等地駕駛曳引車,3次被取締共遭裁罰36萬元,另積欠罰單1500元,均拒不繳納;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收案後,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其存款、函請監理機關將李的汽車一部辦理禁止異動,李先繳清23萬3400元,剩餘款項申請分期繳納。
台南分署指出,李姓男子2024年1月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高雄市蓮池潭風景區,經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攔檢,查獲五年內第二次以上在吊銷駕照期間仍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台南市交通局裁罰12萬元。
李2024年4月間又駕駛自用曳引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72公里處,經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員警攔檢,查獲五年內第二次以上在吊銷駕照期間仍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台南市交通局再裁罰12萬元。
李又於2024年5月間駕駛自用曳引車,行經高雄市左營區海功路,經高雄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攔檢,查獲五年內第二次以上在吊銷駕照期間仍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台南市交通局再裁罰12萬元。
另,李因不遵守公路機關依處罰條例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遭裁處交通罰單1筆金額1500元,合計滯欠4筆,台南市交通局移送金額合計35萬4500元。
台南分署指出,執行人員於去年11月間受理前二件案件移送,收案後查得李有存款可供執行,乃分別於今年4月間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李的存款,李於接獲執行命令後立即繳清23萬3400元;執行人員今年8月間再受理後二件案件移送,函請監理機關將李名下的汽車一部辦理禁止異動,李主動到場申請分期繳納。
台南分署表示,為還給用路人行的安全,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規劃「交通專案」,將加強執行與車輛相關之使用牌照稅、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及交通罰鍰;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分署將強力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