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吳姓男子施用依托咪酯及甲基安非他命後,仍駕駛營業大貨車上路,行經屏東九如時先後撞上2支電線桿、冷氣機及路旁鐵皮屋,造成屋體毀損,所幸未釀成人員傷亡。屏東地院認定其尿液毒品濃度超標,且毒駕後還丟棄相關證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於2026年7月27日凌晨2時許,在高雄住處外停放的營業大貨車內,施用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明知施用毒品可能影響注意力及駕駛能力,仍駕車上路。
同日上午6時33分許,吳男行經屏東縣九如鄉時,自撞路旁電線桿,警方到場處理後採集檢體,尿液檢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且已超過行政院公告濃度標準。
法官審理認為,吳男從事大貨車駕駛工作,更應清楚毒駕對道路安全的危害,卻在施用毒品後駕駛大型車輛,甚至因依托咪酯作用導致精神恍惚。肇事過程中,大貨車撞擊2支電線桿、冷氣機後,又撞入路旁鐵皮屋,造成屋體正面毀損,若當時有人在場,後果恐不堪設想。
法官也指出,吳男肇事後還將相關證物丟棄在後方鐵皮屋簷下,企圖滅證,犯後態度不佳。雖然他事後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但毒駕行為已對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造成高度威脅,情節重大。依公共危險等罪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