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合歡山違停路中導致交通大癱瘓,仁愛警方稱員警到場車已開走而無法開罰,有網紅在臉書指出,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或刑法第185條來處置,仁愛警分局傍晚已決定蒐集相關影像及事證,將該車駕駛人就涉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函請南投地檢署偵辦,以釐清刑事責任。
網紅Cheap在臉書發文,對仁愛警方對一人癱瘓武嶺的處置方式是「廢到笑」,警方只想到用違停舉發,稱賓士車此種情況,民眾不能檢舉,警察沒當場抓到就無法罰款,但其實有其他法條可引用,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其中一項就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就可處以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
另外,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也規定,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設備,或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南投縣警方指出,Cheap所舉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全文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可處6000元到3萬6000元罰鍰」,該法條所指的是駕駛在行駛中突然減速、踩煞車或暫停在車道中的危險駕駛行徑,賓士車行徑,不屬該法條規定的危險駕駛樣態。
仁愛警分局則在綜合各方意見後,決定蒐集相關影像及事證,將就賓士車駕駛人涉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函請南投地檢署偵辦,請檢察官依法來釐清賓士車駕駛的相關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