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37歲林男今年7月騎偷來機車行經內埔鄉時,發現李女獨自騎電動車,從左側超車後,搶奪李女包包,李女摔車受傷,苦苦央求,「手機還我,其他財物都可以取走」,林男不理會,搶走包包得手1760元現金。屏東地院審理,林男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在今年7月12日上午7時26分,行經內埔鄉學文路段時,發現李女獨自騎電動車,從左側超車後,突然轉頭伸手拉扯李女背在身上包包。李女遭拉扯後人車倒地受傷,林男未罷休,還用力拉扯包包,雙方力量懸殊李女無法抵抗,央求林男留下手機,其餘財物都可以拿走,林男仍將包包搶走,隨即逃離現場。
包包內有皮夾、身分證、健保卡、兩張提款卡、手機及1760元現金。李女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林男,林男從警詢、檢方偵查到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案,現金1700元已花用。
判決指出,搶奪與強盜雖然同具不法得財,搶奪是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若施用強暴、威脅或他法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狀態,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
合議庭審理認為,林男基於搶奪犯意,趁被害人不備,騎機車奪取包包,導致被害人倒地,再奮力拉扯包包,被害人因雙方力量差距無法抵抗,請求林男留下手機,但林男仍執意取走包包內全部財物,認定林男主觀從搶奪故意提升為強盜故意。
合議庭考量,林男已37歲,具有一定社會經驗,應具判斷是非能力,竟仍因臨時起意隨即行搶,漠視他人財產,雖然客觀上強盜財物價值非高,但光天化日下隨機強盜路人行為,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被害人不願和解。雖然檢方求刑7年以上,但法院考量林男認罪,判強盜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可上訴。
